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应勇: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 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2)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6-25  访问量: 

二、“三个善于”的基本内涵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三个善于”,主要是推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引导检察人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一)“三个善于”的法理基础

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轻轻松松查清看懂弄透,有的事实证据扑朔迷离,有的法律界定争论不一,有的法理情存在冲突。案件真相的发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往往有一个由浅入深、由繁化简、由现象到本质的过程。这就需要在办案中探寻法学原理和司法规律。如果不懂法理依据,具体办案中就会因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条文的复杂交织而感到茫然无序、失其要领。精通法理是检察官必备的素质。把握“三个善于”的基本内涵,必须从更深层次的法理层面去认识。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侧重于如何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强调:“研究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着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用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此带动其他矛盾的解决”。这是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普遍规律,检察工作同样如此。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演变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衍生的结果。检察履职办案“以事实为根据”,必须准确认定法律事实,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从中理清法律关系,进而找到实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实质法律关系就是案件所涉众多法律关系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理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法律关系。随着经济社会关系更加多元,很多案件中事实证据复杂、法律关系多样。这就必须从全案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最为关键的法律问题。这也是矛盾论在检察履职办案中的具体应用。

“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侧重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检察履职办案“以法律为准绳”,不仅包括具体的法律条文,还应当包括蕴含其中的法治精神。这是由法律规范、法律文本、法律适用的特性决定的。

第一,法律规范具有系统性。检察履职办案既要对照具体条文研判适用法条是否正确,又要对照原则规定研判内在价值判断是否一致。只有树立全面系统观念,防止照本宣科、断章取义,才能确保案件处理结果与法律内在精神一致。

第二,法律文本具有滞后性。法律制定后,经济社会、现实生活还在不断发展变化。案件事实是鲜活的,法律条文是静态的,检察官只有立足发展大局、时代背景,追溯立法原意,才能更加准确认识法律规定的内涵。

第三,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检察履职办案是将法律条文从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事实,从一般规定落实到个别适用的过程,这就要求深刻把握司法工作的规律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就深刻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概括来讲,法治精神是统率法律条文的法理内核,为法律条文的运用和实施提供价值引领;法律条文是落实法治精神的外在载体,为法治精神的实现和革新提供制度土壤。检察履职办案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准确理解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利平等、惩恶扬善、公序良俗、诚实守信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准确适用法律。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侧重于如何确保案件办理取得最佳效果。我国自古就有“顺天理讼”“情理听讼”“明达法理”“执法原情”“法情允协”等理念,倡导天理生法的“法天”关系、出礼入刑的“法礼”关系、法不外乎情的“法情”关系,注重在断案中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时特别要求“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检察履职办案做到法理情有机统一,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扬,是新时代司法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要求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为据,就要严格依法、公正司法;以理服人,就要通晓事理、讲明道理;以情感人,就要“如我在诉”、将心比心。只有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三个善于”内在有机统一

“三个善于”侧重点有所不同,但相互关联、不可偏废。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更好理解和把握“三个善于”之间关系的法理依据。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基础,要求全面准确把握“以事实为根据”,依靠证据确定法律事实、区分法律关系,扭住案件的关键环节和本质问题;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关键,要求全面准确理解“以法律为准绳”,不仅做到不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还要深刻领悟法律条文背后的基本价值和理念,让检察履职办案更加契合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目标,要求全面准确统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检察权,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最大公约数”,实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理情相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三个善于”既是认识论也是方法论

“三个善于”根本源于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领悟和践行。认识论层面,重在转变检察人员履职办案的思维方式,做到检察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统一于公平正义,从更深层次领悟法律内涵、把握司法规律,在检察履职办案中树牢正确政绩观。方法论层面,重在引导优化检察人员履职办案的工作方式,促进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个基本价值追求贯彻到检察履职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把实体、程序、效果的要求一体落到实处。“三个善于”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要求。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应勇;《人民检察》2024年第8期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