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个善于”的实践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在检察履职办案中做到“三个善于”,根本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有机统一,确保案件处理结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一)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通过复杂现象把握本质”,要求“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矛盾中把握规律”。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好比找到线团中的线头,牵一发而动全身。无论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还是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关键是找准统领法律事实的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实质性判断,解决实质性问题。
一是加强证据审查。这是认定法律事实、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的基础性工作。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收集的证据,按照法律程序推断确认,对于解决案件争议、实现法律诉求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事实。加强证据审查、分析、论证,根本是要以法律事实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事实、案件事实、客观事实以及融于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应该是一致的,将这些方面联系起来的就是证据。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案件事实清楚;只有案件事实清楚,才能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只有案件事实清楚,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反过来说,案件事实不清楚,必然把握不到实质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就一定错误。这就是三者的逻辑关系。证据审查既贯穿诉讼全过程,也贯穿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在刑事检察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融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着力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中,同样要把证据审查摆在突出位置。事实和证据是公正司法的基础。证据审查认定情况直接影响法律事实认定、实质法律关系判断。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对“证据”作出专章规定,明确查证属实的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根据。一方面,如果证据本身相对稳定,关键要审查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和合理怀疑,进而确定实质法律关系。一些案件的证据在不同办案环节没有大的变化,但是处理结论却有很大区别,原因在于实质法律关系判断存在争点。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到的“陈仓抢劫再审抗诉案”就是典型。陈仓伙同他人入室抢劫,被发现后杀人灭口,案发17年后因指纹比对一致被查获。此案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程序,全案主要证据及其所证明的犯罪事实基本稳定,但是不同阶段审理结果存在重大差异,有以抢劫罪判死刑的,有以故意杀人罪判死缓的,有判无罪的,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法院以抢劫罪改判死缓,诉讼时间长达9年。复盘整个诉讼过程,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陈仓翻供对认定犯罪是否有决定性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能排除合理怀疑,该案实质法律关系不因被告人翻供而改变,足以认定陈仓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如果证据本身存在缺失,要通过补强足以认定法律事实的关键证据,着力探寻实质法律关系。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调查核实,都是补强关键证据的重要法定方式。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到的“毛某强奸杀人案”,检察机关发现有罪供述与在案客观证据明显不符,要求公安机关将现场提取的生物样本与毛某进行DNA比对,发现真凶另有他人,督促公安机关将其依法释放,14年后真凶落网。这就属于补强关键证据后查明了法律事实,确定了实质法律关系。
实践中还需注意,既要加强对重大犯罪、疑难复杂等案件的证据审查,也要注重对轻微犯罪、认罪认罚等案件的证据审查。某快餐店里丢了部手机。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一个男子用餐后拿走了,随后去了附近一个网吧。调取网吧身份登记信息发现是“付某”,据此将付某抓获归案。付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发现,付某虽然认罪认罚,但其体型与监控录像中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差异,其供述的盗窃细节与被害人陈述也不一致。进一步讯问中,付某称未实施盗窃行为,曾经丢失过身份证,案发时自己不在案发城市。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实盗窃行为并非付某实施,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审查强调亲历性原则。调查核实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实效性。
二是厘清主次矛盾。实质法律关系往往蕴含在众多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中,只有分清哪些是主要矛盾、哪些是次要矛盾,把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实质法律关系理出来、把握住,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刑事诉讼监督中,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区分问题,都与实质法律关系判断密切相关。正确处理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等罪数关系问题,必须找准对案件定性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实质法律关系。比如,为了实施诈骗犯罪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既涉及诈骗罪,也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这种情况下,伪造行为是实施诈骗的手段,实质法律关系就是诈骗犯罪,应按诈骗罪从重处罚。民事诉讼监督中,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经历多轮诉讼,法律关系往往错综复杂,检察机关就要找准实质法律关系。比如,外卖骑手权益保障面临不少新问题。用人单位和服务外包公司签订外包合同,服务外包公司再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最后由劳务公司和外卖骑手签订承揽合同。劳动关系层层转包成了承揽关系,而两种法律关系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属于工伤,就可按照工伤程序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究竟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就需要在案件办理中,结合全案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行政诉讼监督中,既涉及行政行为,也涉及行政诉讼,有的还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检察履职办案要从整体上把握案件焦点,不仅要判断行政行为、行政审判是否依法有据,还要理清民事法律关系,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妇联发布了6件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有个案例:支某父亲去世后,支某的弟弟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将父亲名下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了自己名下。之后,支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为其弟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但一审、再审均被驳回。在这个案件中有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但究其实质是侵犯了支某作为宅基地继承权共有人的权利。这就是监督的重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得到法院支持。公益诉讼检察中,实质法律关系就是公益损害事项及其“可诉性”。“可诉性”基本要素包括有适格诉讼主体,有公益损害事实,有法律明确授权等;行政公益诉讼,还应当有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履行职责或不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把握好这些要求,才能切实提升办案精准性、规范性,更好担负起“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
三是坚持由表及里。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抽丝剥茧、察微析疑的过程。特别是针对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案件,必须由表及里,加强深层次、实质性监督。关于刑事与民事交叉案件,如果不能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就很难准确区分民事侵权、民事违约等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很难甄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尹某等人承建某公司工程,后因该公司与银行存在借贷纠纷,法院依法对作为抵押物的涉案工程土地进行司法拍卖。尹某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等合谋,以伪造工程资料、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优先受偿,获得判决支持。之后,涉案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覃某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尹某等人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虚增工程款,并实施了阻止进场施工、聚集民工闹访等行为。这个案件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既有工程建设、借贷、抵押、执行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诈骗、寻衅滋事等刑事法律关系。这个案件本来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检察机关受理被害方控告后,坚持“先刑后民”,准确认定实质法律关系是诈骗犯罪,依法立案监督,同时查明尹某等人还涉嫌恶势力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个案件中,主要是防止把刑事犯罪当作民事纠纷处理,实践中还要防止把民事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重点加强涉企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实质审查是否存在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情形,特别是要抓住跨区域违法抓人、违法“查扣冻”财产等典型,依法监督纠正不当行使公权力问题。
关于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不能简单以原案证据审查原案结论,要善于从原案中发现深层次的虚假诉讼,依法监督纠正。同时,还要深挖细查,依法惩治背后的虚假诉讼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个虚假诉讼案例:以谭某为首的涉黑组织拉拢腐蚀司法工作人员,为帮助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逃避债务,虚构借款合同关系,以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起诉该公司,索要“欠款”1500万元。法院当天完成立案、分案、调解,后通过执行程序转移巨额资产。辽宁检察机关不仅监督纠正相关民事行政案件,还立案侦查相关职务犯罪。实践中,还要正确把握虚假诉讼犯罪与民事虚构证据之间的界限。虚假诉讼犯罪是指不存在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却提起诉讼。行为人虽然篡改部分证据,但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纠纷的,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犯罪。
关于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基层民事检察部门通过法律监督推动解决“执行难”还存在很大空间。比如,林某借给郭某夫妇214万元,郭某夫妇到期未偿还。林某诉至法院,后经调解达成和解,但郭某夫妇仍未履行。此后,林某发现郭某夫妇有房产待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郭某夫妇隐藏、转移拆迁款,逃避执行。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郭某夫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法院执行人员执行不力、怠于执行进行法律监督。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应勇;《人民检察》202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