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个善于”的实践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在检察履职办案中做到“三个善于”,根本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有机统一,确保案件处理结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二)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应处理好四对辩证关系
加强证据审查,证明法律事实,确定实质法律关系,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准确适用法律必须在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指引下准确适用具体法律条文。
一是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体系包括众多部门法,一部法律包含若干条文,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法条与法条之间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从部门法角度看,适用一个法律条文,往往意味着适用一部法律。一个法律条文必须放在整部法律中进行理解适用。以刑法为例,准确适用既要看分则,也要看总则。比如,刑法分则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2年内盗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某人散步时先后3次将他人养殖在单位门口的16盆多肉植物盆栽拿回家,被发现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盗窃事实,并将所盗物品交还。经鉴定,盗窃的植物价值98元。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批捕,因为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刑事法律所规制程度的行为就不是犯罪。办理此类案件,就要注意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统一,把社会危害性与事实情节、主观恶性等综合衡量。
同时也须明确,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也不一定都要判处刑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一对年轻夫妻生活困难,且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丈夫和再次怀孕的妻子到超市购物时,想到家里一岁多的女儿缺奶粉但无钱购买,共3次盗窃9罐奶粉,价值1100余元。案发后,两人认罪认罚并赔偿超市损失。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后认为,虽然两人已经涉嫌盗窃犯罪,但案件金额不大且系初犯、偶犯,与惯偷存在明显区别,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从法律体系角度看,一些案件往往呈现出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交叉的特点,必须统筹运用各类部门法。民法典被喻为“万法之基”“万法之母”,不仅是民事检察的依据,也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履职紧密相连。特别是综合履职的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部门,更要吃透各类部门法的精髓要义。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164号“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A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办理此案时正处于民法典施行初期,关于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是否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仅限于私益诉讼,不宜适用于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民法典第1232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专章的一般规定,既适用于生态环境私益诉讼,又适用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能体现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公共利益的宗旨,符合民法典保护生态环境的本意。
二是严格依法和法与时转的关系。“法与时转则治”。法律一经制定就保持相对稳定,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律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法律适用要在领悟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的前提下与时俱进,跟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
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猥亵犯罪过去大多通过身体接触方式进行。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对“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的认定作出指引,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2023年,“两高”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明确“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前的侮辱、诽谤都是口口相传,影响范围有限。现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他人,传播速度、广度呈几何倍数增长,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检察机关就要用好“除外”条款,对严重危害网络秩序的侮辱诽谤案,推动自诉转公诉,加大惩治力度,昭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用法治力量推动网络清朗。2020年,杭州一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检察机关推动自诉转公诉,不仅为被害人讨回了公道,更对网络诽谤案立下“规矩”: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的网络诽谤,可以走公诉程序。2023年,一女子被他人偷拍露脸隐私视频上传境外黄色网站,过去司法实践中一般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网络社会秩序,而且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符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以侮辱罪提起公诉,切实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作出细化明确。
总体而言,检察履职办案既要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司法,也须做到法与时转、法随时移,把静态的法律规定和鲜活的办案实践更好结合起来。这就是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法。
三是法律授权和依法履职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且是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应当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权,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实践中并非都能做到。比如,正当防卫制度适用问题。1979年刑法就规定了这一制度,1997年刑法继续予以明确,但此前司法实践中很少运用。主要是由于防卫方在客观上造成侵害方受伤甚至死亡,加上事实证据比较复杂,办案人员认定正当防卫顾虑很多。刑法第1条立法宗旨就规定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同样是刑事法治精神的要义。2024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不约而同汇报了正当防卫案件办理情况,持续释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强烈信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还提到了两个案例:快餐店老板与持刀闯入店内敲诈行凶的歹徒对砍致其死亡,棋牌室管理员制止酒后持刀滋事者将其划伤,检察机关均认定不构成犯罪。2023年,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属正当防卫依法不捕不诉261人,同比上升25.5%。刑法第20条的依法落实还要加大力度。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机动侦查职能,但多年来基本处于沉睡状态。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依法稳妥有序开展机动侦查作为强化立案监督的重要工作,要求严格把握法定条件和程序,探索办理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典型案件,激活法定职能。2023年,各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确需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依法立案侦查176人。
既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还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所有检察履职都要立足宪法法律赋权,恪守职能边界,不脱离检察职能,不超越检察职权,不代行其他部门职权,不能突破法律规定搞创新。
四是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的关系。司法政策是法治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延伸,具有指导法律适用的重要作用。实践中,有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但检察履职办案又相对具体、精细,办案人员缺乏明确而有针对性的指引。这就需要统筹落实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刑法第3条、第5条分别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检察官法第5条进一步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实,就需要通过司法政策的引导、规范。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对于严重暴力、黑恶势力等犯罪,要始终保持“严”的震慑,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同时,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认罪认罚的,要依法从宽,积极推动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犯罪总量增长,但增长的主要是轻刑案件。2003年至2023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7.4万人降至6.1万人;“醉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比从59.9%升至82.3%。2023年,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统一了全国醉驾执法司法标准,形成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梯次衔接的醉驾治理体系。下一步,将借鉴“醉驾”治理经验,加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以及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犯罪的治理研究。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应勇;《人民检察》202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