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响应程序
3.3 响应措施
3.4 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市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后,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进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南昌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指挥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具体工作,配合省减灾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委信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外事办公室、市林业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扶贫办公室、市医疗保障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供销社、南昌日报社、南昌广播电视台、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红十字会、南昌慈善总会、国网南昌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昌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昌分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 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市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市减灾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当发生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时,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成立综合协调、灾情信息评估、抢险救援、生活救助、综治安全维稳信访、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局、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信息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统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部队、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活救助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国内外捐赠款物。
(5)综治安全维稳信访组。
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委信访局、武警南昌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及时接待来市上访群众,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红十字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南昌日报社、南昌广播电视台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市减灾委和上级要求及时协调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灾后重建组。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国网南昌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昌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昌分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响应程序
县(区、开发区、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政府(管委会)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
对可能出现影响多地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办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市级救灾预警响应。
3.3 响应措施
市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减灾委及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通知市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区、开发区、新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局、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10时前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情况,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报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区、开发区、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区、开发区、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市因灾死亡20人以上或在一个县(区、开发区、新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全市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或在一个县(区、开发区、新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全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或在一个县(区、开发区、新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全市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0%以上或某一县(区、开发区、新区)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5%以上;
(5)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开发区、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有关受灾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人参加 ,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指派市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根据需求,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8)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施工进行技术指导;指导灾区工程修复工作,做好应急供水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时向省卫生健康委请求支援;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做好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9)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市因灾死亡12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区、开发区、新区)范围内因灾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2)全市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区、开发区、新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全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或在一个县(区、开发区、新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全市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某一县(区、开发区、新区)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开发区、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
(1)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受灾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根据需求,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市因灾死亡8人以上12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区、开发区、新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2)全市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区、开发区、新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全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或在一个县(区、开发区、新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全市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某一县(区、开发区、新区)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开发区、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
(1)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部门及有关受灾县(区、开发区、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派出市减灾办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县(区、开发区、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县(区、开发区、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市应急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市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区、开发区、新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市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区、开发区、新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全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或在一个县(区、开发区、新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全市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某一县(区、开发区、新区)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视情报市人民政府。
5.4.3 响应措施
根据市减灾委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开发区、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
(1)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 ,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根据受灾县(区、开发区、新区)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的支援。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市减灾委同意后终止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市级救灾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救助的情况,加强与有关涉灾部门会商,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 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请示。
6.2.3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或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的请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好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2.5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农业农村部门确保粮食供应,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县(区、开发区、新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需重建台账,逐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6.3.2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请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专项用于各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区、开发区、新区)级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6.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住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6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区、开发区、新区)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2 市财政每年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2‰-3‰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7.1.3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4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2 物资保障
7.2.1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电信监管机构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公用通信网络灾后紧急恢复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各级减灾委以及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减灾委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应急信息网络建设,确保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配备救灾应急专用车辆、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7.4.3 救灾应急期间,市减灾委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4 灾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街道、管理处)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3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4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4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每年有计划组织灾害管理人员培训,不定期开展对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减灾办负责预案管理工作,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预案演练和评估,根据演练和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修订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减灾办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6年12月3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洪府厅发【2016】145号)同时废止。
(注:本预案2020年6月23日印发实施)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