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疫情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现场工作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的原则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4.5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应急处理情况的报告
5 善后处置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追究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与演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动物疫病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制定
8.3 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规范各类应急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传播迅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应急储备工作,建立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1.5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流行特点、发展态势、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市所属县(区)在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市在内有5个以上设区市连片发生严重疫情,或全省20个县连片发生或疫点数30个以上。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全省有3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的。
(4)动物暴发疯牛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全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市在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我市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我省有2个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包括我市所属县(区)在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在我市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我省有2个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8)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1个县(区)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10个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1个县(区)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
(6)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我市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1个县(区)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7)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县(区)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县(区)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非洲猪瘟的疫情分级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议。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1.1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为加强对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海关、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昌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昌分公司、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省机场集团公司、武警南昌支队各一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负责统一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重大决策和应采取的措施;领导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生产工作;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时,向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的建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授权发布动物疫情,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疫情。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监督对疫点和规定区域内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建设,做好疫苗、药品、诊断试剂、有关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物资储备、调拨及供应工作。评估疫情损失和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疫情处置所需费用及所需补助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置预备队。加强定点屠宰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指导定点屠宰场做好动物防疫及其场地消毒工作。
市委宣传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媒体的引导,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组织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及动物疫病科学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的普及宣传。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工作。
市财政局: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疫情控制所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区域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向市农业农村局通报有关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快速处置野生动物疫情。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疫区人群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预防和治疗工作,向市农业农村局通报有关疫情。协助做好疫情扑灭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疫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及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批量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配合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市公安局: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强制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强制隔离以及染疫动物的强制扑杀等强制性工作的执行,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交通疏导与管制,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保证疫区封锁时车辆进出管制工作的落实。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各城区(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科研中有关问题。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配合公安、市监等相关部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疫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并督导各地做好消毒药品、医疗及消毒器械、口罩、隔离服等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扬。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协助关闭和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协助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加强应急物资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配合协助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我市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地方标准。
南昌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对染疫及可疑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实行隔离;负责组织实施对动物隔离场所及污染区域进行严格消毒;负责组织实施对发现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置情况。
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昌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昌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保证通信畅通。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
省机场集团公司: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
武警南昌支队:负责做好本系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系统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2.1.2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其职责是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指挥,做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起草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知识、处置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组建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县(区)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
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设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具体事务和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组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公共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职责是:
(1)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2.4.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协助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
2.4.3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负责查处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2.4.4南昌海关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 现场工作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工作组,组长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或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现场工作组成员。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期间,负责指导、监督事发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全面掌握发展态势,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根据全省的统一要求及我市的实际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监测。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专门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监测网络,购置完善必要的设备、设施,建立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早期发现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隐患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协作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海关、林业等部门,按照省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强对饲养场、集贸市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工仓储等场所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3.2 预警
3.2.1预警预防行动
市农业农村局设立统一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接收平台,接收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各类监测机构及个人报送的有关信息。接到信息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定预警级别,并提出预警措施建议。
3.2.2预警支持系统
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和完善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信息传输、分析处理为主要内容的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实现与市应急委员会、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农业农村部门联网互通,做到信息传输通畅、资源共享,指挥有力,提高预警能力。
3.2.3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信息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分析评估结果,按照预警级别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同意作出预警决定或授权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作出预警决定后,由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预警发布后,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及产品,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海关、林业等部门,科研院校,有关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动物诊疗和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责任报告人:农业农村、海关和林业等部门及机构的兽医人员,科研院校的相关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动物诊疗和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求市级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如属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
3.3.4疫情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5病料采集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展。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
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的同时,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工作组,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
4.2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事发地的县(区)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处置、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
4.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省里启动应急预案后,我市按程序紧急启动市级预案。
(1)市、县(区)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设区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疫区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农业农村部门
a.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的建议。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直有关部门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b.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a.依法监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b.负责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管理。
c.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d.协助开展有关调查和技术培训。
(6)南昌海关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省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市农业农村局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市直有关部门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农业农村局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4.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3.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国家终止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后,我省按规定视疫情控制情况作出终止决定。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5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6 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
疫情发生后至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扑杀、封锁、消毒、监测、免疫等疫情处置情况每周一次报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实行每日报告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5.2 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按有关规定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当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制定。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政府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和保养工作。通讯管理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村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交通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以及消毒药;(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疫病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疫病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动物福利、经济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科技部门应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检疫检验及快速诊断技术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科学研究,鼓励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6.4 培训与演练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疫情处置预备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包括: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全市应急准备、响应及处置的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动物疫病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市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预案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种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我市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市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市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制定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评审和进行修订。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