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要求,“十三五”期间,财政部牵头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全国832个贫困县累计整合涉农资金超过1.5万亿元,大大增强了贫困县自主安排资金支持实施扶贫项目的能力,为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有力支撑。
根据中央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要求,日前,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21-2023年支持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通知》延续了国办发〔2016〕22号文件主要精神,与脱贫攻坚期内整合试点政策保持总体稳定,纳入整合的资金范围原则上保持不变。其中,中央层面有16大项资金,共涉及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乡村振兴局11个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明确本级整合资金范围。
根据全面脱贫后的形势任务变化,《通知》主要就整合试点范围、资金安排使用重点、资金倾斜支持要求、资金项目监管、组织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和调整优化。一是突出整合资金安排使用重点。支持脱贫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按规定将纳入整合范围的16大项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类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明确脱贫县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二是优化对脱贫县倾斜支持的要求。要求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在保持投入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继续按政策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县倾斜。原则上纳入整合试点范围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用于832个脱贫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确保当年安排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三是加强项目资金监管。要求脱贫县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同时,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继续明确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