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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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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湖镇人民政府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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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义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鼎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文件精神要求,结合鼎湖镇政府信息公开实际,现公布鼎湖镇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为我镇201511日至1231日期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鼎湖镇政府联系(地址:安义县鼎湖镇联愈路26号电话:0791-83380001)。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公开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2015年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1.重点推进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职能部门信息的公开。着重抓好教育、医疗卫生、民政、劳动就业、集镇建设、环保、国土、交通、乡村建设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公开细则。

2.逐步开展重要政府信息解读。探索对涉及民生、专业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等政府信息进行解读,方便公众理解重要的政府信息。

3.规范行政执法的信息公开行为。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形式予以监督,规范形成政处罚制度。

4.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督促各村组、各单位按月或按季进行党务、村务、财务、计划生育公开,重大事项随时进行公开公示。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性工作

1.政务服务和公开领导小组。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办公室成员为信息报送员,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负责信息公开的材料收集、整理、审核和上传工作,切实做到任务到部门,责任到个人,全力推进鼎湖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安排专职人员和涉密电脑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在网站发布和更新镇政府工作动态和便民惠民政策以及主要工作事项等。对政府信息的组织管理、运行维护、信息采集和发布、受理和处理、监督和评议等方面进行规范与监督。

3.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预约服务、全程代办、责任追究、全员考核、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ab岗工作等制度。

二、公开形式

(一)互联网。通过浏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可查阅大瑶镇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查询服务,受理投诉、咨询申请服务。

(二)公开栏。在主动公开信息中,尽最大限度地把政策、法规、政务动态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对外公布。除信息网站上公布之外,需要查阅相关的文件依据等可以直接到镇档案室进行查阅。

(三)其它渠道。通过公告、公示、新闻媒体和信息咨询等等形式对一些涉及范围较广、群众较为关注的事情进行公开公示。

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鼎湖镇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经信息、行政执法、公共服务、部门公开信息等9类;2015年鼎湖镇已公开信息70余篇,全文电子化率为100%

四、存在的问题

鼎湖镇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有待改进:一是全镇干部职工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强弱不一,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信息公开内容广度和深度还不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有关决策、规定、规划、计划、方案的草案公开、听取公众意见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开形式的便民性需进一步提高;三是信息公开形式有待拓展;四是信息公开面对社会宣传力度不够。通过增加公开栏等形式丰富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积极探索新措施、新方法,丰富形式,创新手段。

五、整改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以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加强信息联络人员的衔接与沟通,努力将收集与信息公开同步进行,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

三是加强对信息联络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信息公开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开阔工作人员视野,加强信息内容提炼和升华。

四是进一步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更新政务信息,提高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

五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各项制度,确保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

2015年度我镇主动公开情况与依申请公开情况无需要说明的事项。

鼎湖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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