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2020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督察反馈问题,目前已完成整改1件,根据南昌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洪环督整改办〔2021〕32号)文件要求,现将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9日。欢迎广大社会公众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均可在公示期间向南昌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电话:0791-86356026。
安义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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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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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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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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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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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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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鸭之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河道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桃一河行洪存在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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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江西鸭之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阻碍河道行洪的建筑物,保障桃一河河道行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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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鸭之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新选址,进行整体搬迁或退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对江西鸭之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妨碍行洪建筑物进行拆除,保障桃一河河道行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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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1.2020年6月12日县水利局对江西鸭之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一是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二是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人民币8万元罚款。
2.2021年1月5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依据《江西省水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处罚决定第二项的并处人民币8万元罚款变更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3.2021年12月11日安义县人民法院根据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赣7101行初270号行政判决,在万埠镇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下,对江西鸭之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鸭场和妨碍行洪建筑物均进行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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