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规范砂石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洗砂、非法售砂、无序储存堆放砂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县委研究,决定对全县非法洗砂、非法售砂、违规储存堆放砂石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打击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属于国家矿产资源,实行审批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进行开采。
二、从事砂石开采、销售行业应办理营业执照、有合法经营场所,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否则,一律视为非法开采经营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储存堆放砂石。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借项目建设、山体改造和环境修复之机,非法开采、销售砂石。
五、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所承包的土地、山林出租或出让用于从事非法开采、储存砂石等活动。
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收购、储存、倒卖、运输砂石,明知是非法所得的砂石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销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依法严厉打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任何人员为非法开采、经营、运输、储存砂石实施盯梢、望风、通风报信以及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八、即日起,对于主动清除用于非法开采、经营、储存砂石的机械设备及搭建厂房,自行清除违规储存堆放砂石,并主动交代违法犯罪事实的,将从轻处罚;凡顶风作案,继续从事非法洗砂、运砂、售砂等行为的,经发现,依法查扣机械设备、车辆,对涉案人员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凡涉及参与非法洗砂、经营、运输、储存砂石,或为其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一律移送县纪委县监委严肃处理。
十、保护砂石等矿产资源是全县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社会各界对从事非法洗砂、囤砂、售砂和违规堆放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的,对举报人员给予经济奖励。举报电话:0791-83422259。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