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府发〔2024〕12号
关于印发《黄洲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村委会、镇直及驻镇各单位:
黄洲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是根据安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镇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为防御我镇区域内可能出现的各种量级的江河洪水、突发性洪涝灾害和干旱灾害的发生,努力降低灾害的损失,确保河流,城镇,交通干线,低洼易涝区及各类在建工程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促进镇域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实现防汛保平安的目标,特制定《黄洲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洲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黄洲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1
1.4 工作原则……………………………………………2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
2.1 黄洲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3
3 预防和预警机制…………………………………………10
3.1 预防预警信息……………………………………10
3.2 预防预警行动……………………………………14
3.3 预警支持系统……………………………………18
4 应急响应…………………………………………………19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19
4.2 Ⅰ级应急响应……………………………………21
4.3 Ⅱ级应急响应……………………………………23
4.4 Ⅲ级应急响应……………………………………25
4.5 Ⅳ级应急响应……………………………………28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30
4.7 河流水库紧急处置措施…………………………36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39
4.9 指挥和调度………………………………………41
4.10 抢险救灾………………………………………41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2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3
4.13 信息发布………………………………………43
4.14 应急结束………………………………………44
5 应急保障…………………………………………………45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45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46
5.3 技术保障…………………………………………51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53
6 善后工作…………………………………………………54
6.1 救灾………………………………………………55
6.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55
6.3 水毁工程修复……………………………………55
6.4 灾后重建…………………………………………56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56
6.6 保险理赔…………………………………………57
7 附则………………………………………………………57
7.1 名词术语定义……………………………………57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60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60
7.4 预案解释部门……………………………………60
7.5 预案实施时间……………………………………6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镇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推动全镇经济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镇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人民健康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镇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中国安能集团南昌分公司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镇民兵组织、应急突击队是防汛抗旱的重要的组成力量。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镇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镇政府设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单位负责任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2.1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
镇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镇水利口和镇应急口联合承担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后,镇防指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 镇防指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其成员单位组成。镇政府镇长任指挥长;分管水利的领导任镇防办主任并主持镇防指日常工作;各挂片联系村的相关县领导为副指挥长,在镇防指的统一调度下,具体负责督导各挂片村的防汛抗旱工作。镇党政办、镇农业农村办、县人武部(军事科)、镇宣传组织口、黄洲镇派出所、镇卫生所、镇民政所、镇粮管所、镇供电所、各村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镇防指下设办公室,镇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办”)作为镇防指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农村办。
在镇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要求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求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
2.1.2 镇防指职责
镇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县防洪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组织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依法发布全镇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监督检查防指命令和防洪人员纪律执行情况;总结防汛抗旱工作,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2.1.3 镇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农业农村办:承担镇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堤防、水库和其他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依据镇防指授权实施权限范围内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并监督指导全县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全镇防汛抗旱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管理;组织指导行业防汛抗旱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组织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防洪、排涝、抗旱等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调度和安全运行。负责防洪工程、水毁工程等项目申报,并积极争取所需资金。承担防汛抗旱物资、资金的计划管理。
镇应急口:会同镇农业农村办共同承担镇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编制;协调指导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上报与发布;承担防汛抗旱物资、资金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党政办:督促、检查、推动各村、镇防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防洪抗旱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及镇主要领导指示精神、综合全县各方面力量,为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做好协调保障。
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协调驻县其他部队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执行爆破等重要任务,并参加抗洪救灾。
宣传口:负责牵头组织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引导。
黄洲镇派出所: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根据防汛需要实施交通管制。负责所辖水域水上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河道正常秩序,配合水利部门依法拆除妨碍行洪安全的建筑物及开展河道清障工作。
中心学校: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学校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民政所:配合应急口做好洪、涝、旱灾民安置生活救助工作,支持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障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及时与县防办会商洪、涝、旱灾情数据。
自然资源所:负责因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案制定、巡查排查、监测预防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及时向镇防指提供山洪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或协调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减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组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镇防指专家组。
城管大队:负责集镇排水道疏通及城区积水排除,组织做好集镇积水区域的安全警示工作,以及做好市政设施的防洪安全。
农技站:负责农口部门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所辖的农田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保障灾后重建的农作物种子的供应;负责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种畜禽、水产苗种、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抗洪抢险灾民救济粮供应,以及洪水威胁区内粮食安全转移工作。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林业口: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物资的供应,组织做好林业系统的防汛抗旱及灾后自救工作。
供电所: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各村、社区: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防洪抢险及抗旱工作。负责做好城区各小区居民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2.1.4 镇防办职责
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实施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负责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和调配建议;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镇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组织或参与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1.5 镇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要求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求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由镇党政办、农业农村办、应急口、城管大队组成,农业农村办任组长单位。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各村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发布灾情、抗灾信息;协调做好县领导同志赴灾害现场相关保障工作。
(2)宣传口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监测调度组由县水利口、镇自然资源所等单位组成,镇水利口任组长单位。负责监测天气形势,负责监测山洪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分析水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负责水利、水电等工程调度。
(4)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口、水利口、城管大队等单位组成,应急口任组长单位。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5)专家指导组由水利、自然资源、村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水利口任组长单位。负责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镇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等险情处理及抗旱工作。
(6)灾评救助组由应急、水利、自然资源、卫健、农业农村、城管等单位组成,应急口任组长单位。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协助各村、社区开展洪涝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求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求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灾区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7)督查检查组由镇党政办、镇纪委、应急口、水利口等单位组成,镇纪委任组长单位。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查处意见。
(8)综合保障组由镇应急、黄洲镇派出所、黄洲镇供电所等单位组成,镇应急组长单位。保障防指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畅通;负责镇防指工作组及下派工作组、专家组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镇防办接收县气象局、黄洲镇水文站应加强对镇灾害性天气、潦河水情信息的监测和预报。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灾害时,水文部门应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河流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河流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进速度,通过县防指向社会公众发布水情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镇防办根据有关指示执行。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第一条 我镇圩堤总长11.8公里,防洪标准为十年一遇。水库情况:小一型壹座,可蓄水224.6万立方米,小二型六座,可蓄水335万立方米,山塘100座,蓄水152万立方米。全镇蓄水工程总库容711,6万立方米。
我镇水利设施共有两座排灌站(圳溪排灌站和七房排灌站),均位于黄洲堤圳溪段旁,一座大型排涝站(七房排涝站),位于七房闸旁,有四台机组,325千瓦。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至县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同时向县主管部门和县、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突发性洪水监测
突发性洪水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地灾害。这类灾害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虽有征兆但爆发时间短,成灾迅猛,难以控制,危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县城主要突发性洪水源自堤防工程失事。
当堤防工程发生崩塌、滑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发生地防汛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出预警,并报上级防汛指挥部。报送内容:
①堤防险情。险情类型:堤防管涌、渗水、漏洞、脱坡、跌窝、裂缝、坍塌、崩岸、漫溢、决口等险情,穿堤建筑物险情。险情发生时间、位置、范围及相关指标。发生险情时气象、水情情况及发展趋势。堤防决口影响的范围、人口、重要设施情况,受威胁地区人员转移情况。
②堤防基本情况。堤防名称,级别,所在江河,位置(具体到镇),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及断面情况。
③堤防抢险情况。抢险组织、指挥,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镇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镇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3)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城市(集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水库、万亩圩堤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河流、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要依法进行拆除。
3.2.2河流洪水预警
(1)当潦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水文、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省、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县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县气象局应尽早给防汛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学校、医院、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县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流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流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河流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审批,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防指常务指挥、指挥长审核,报总指挥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审核,报县防指指挥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县防指负责小(一)型以上水库和万亩以上圩堤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各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潦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两条以上一级支流发生大洪水,潦河安义县段发生 50 年一遇以上洪水;
(2)保护农田万亩以上堤防发生决口;
(3)防洪堤发生决口;
(4)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5)全县50%以上农作物受旱,3个及以上镇(管理处)发生特大干旱;
(6)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镇防指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防指及镇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镇防指按照《安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镇长(镇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镇防指总指挥主持镇防指会商会和调度例会,镇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水利、应急、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各村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镇防指视情况召开会商会或例会,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3)镇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县防指、县委县政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配合县防指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或县防指领导带队,县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6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和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镇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
(6)镇防指成员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镇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镇防指每天18时前向县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镇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镇政府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9)镇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县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旱情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潦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两条以上一级支流发生中洪水,潦河安义县段发生 30年一遇洪水;
(2)万家埠水文站水位达到 28.00m,且呈上涨趋势;
(3)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4)保护农田万亩以下,千亩以上堤防发生决口;
(5)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6)全县35%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镇(管理处)发生特大干旱;3个及以上镇(管理处)发生严重干旱。
(7)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和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镇人民政府单位按照《安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镇长(镇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全镇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镇防指总指挥主持镇防指会商会和调度例会,镇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水利、应急、自然资源、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镇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镇防指视情召开会商会或例会,镇县防指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3)镇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县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镇防指配合县防指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或县防指领导带队,县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6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和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镇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
(6)镇防指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镇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镇防办每天18时前向县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镇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镇政府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9)镇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县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旱情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镇防指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潦河流域发生中洪水或两条以上一级支流发生小洪水,潦河安义县段发生 20年一遇洪水;
(2)万家埠水文站达到 27.50m,且呈上涨趋势;
(3)县城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
(4)保护农田万亩以上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5)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6)全县25%以上农作物受旱,1个镇(管理处)发生特大干旱;2个镇(管理处)发生严重干旱;3个及以上镇(管理处)发生中度干旱;
(7)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8)按照县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镇防指按照《安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受镇防指指挥长委托,由副指挥长主持召开镇防指全体成员紧急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镇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和调度例会各有关部门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镇防指视情召开会商会或例会,召开频次由防指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决定,并将会议情况报镇长。
(3)镇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县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镇防指成员单位。
(4)经请示镇指挥长指挥同意,组织镇防指成员参加的镇防指工作组,配合县防办在12小时内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6小时内派出的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镇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
(6)镇防指至少一名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坐镇指挥,镇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镇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天18时前向县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镇防指视情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综合保障组等6个工作组。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县防指向县委县政府请求支援。
(9)镇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县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潦河流域发生小洪水,潦河安义县段发生 10年一遇洪水;
(2)万家埠水文站水位达到 27.00m,且呈上涨趋势;
(4)保护农田千亩以上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5)小(二)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6)全县15%以上农作物受旱,1个镇(管理处)发生严重干旱;2个镇(管理处)发生中度干旱;3个及以上镇(管理处)发生轻度干旱;
(7)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8)县城区供水不足;
(9)按照县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有关镇人民政府、镇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安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受镇防指总指挥委托由镇防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部分成员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经报县防指总指挥同意,组织县防指成员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县防指工作组,镇防指配合在12小时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6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镇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
(6)镇防指至少一名副指挥长坐镇指挥,镇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镇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防指成员单位每天18时前向县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县防指视情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专家指导组、综合保障组等5个工作组。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镇人民政报请县防指向县委县政府请求支援。
(9)镇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县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视情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1)当潦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潦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潦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住建、水文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地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平原河网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d.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县的地区、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据此提早作出河流洪水的预报。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镇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镇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流洪水调度运行。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城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f.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g.驻地武警、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h、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重点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县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 干旱灾害
当发生干旱时,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镇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按规定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发电水库按照“抗旱用水第一,发电第二”的原则,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调度运行。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河流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8)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9)县卫健委、水文部门应加强水源地、安义水厂枯水水质监测,确保用水安全。
4.7 河流水库紧急处置措施
紧急处置的主要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作用;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县城和集镇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蔓延。
4.7.1 河流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安置对象为黄洲镇各村居住的居民。当水库、山塘水闸、圩堤、排洪港超警戒线水位后,将对以上村庄村民生产生活造成极大不便。严重时水库、山塘、泄洪水闸水漫过洪堤,甚至造成洪堤决口,直接对以上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为了应对有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制定本应急方案。
一、应急原则
1、就近、便利、快捷、安全的原则;
2、分项目划块,多点安置的原则;
3、线路清楚,疏散有序的原则;
4、责任明确,队伍健全的原则;
5、出现特大洪水时,群众转移预警方式——鸣锣。
4.7.2 黄洲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黄洲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序号 |
行政村 |
小组数 |
户数 |
人口 |
1 |
街上社区 |
0 |
180 |
940 |
2 |
黄洲村 |
14 |
931 |
3856 |
3 |
圳溪村 |
25 |
1400 |
5628 |
4 |
茅店村 |
10 |
883 |
2748 |
5 |
新福村 |
15 |
694 |
2742 |
6 |
塘下村 |
19 |
260 |
2070 |
7 |
南果村 |
5 |
312 |
1331 |
合计 |
|
88 |
4960 |
19315 |
4.7.3 黄洲镇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表
黄洲镇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表
序号 |
水库、 河堤 |
所在村 |
所在河流 |
坝(堤)高(米) |
库容(万立方米) |
保护对象 |
主管 部门 |
1 |
丰收水库 |
新福村 |
南潦河 |
8.4 |
224.6 |
3800余人 4500亩耕地 |
黄洲镇 |
2 |
罗家水库 |
塘下村 |
南潦河 |
10 |
99.18 |
2500余人 3000亩耕地 |
黄洲镇 |
3 |
黄家水库 |
塘下村 |
南潦河 |
10 |
62.66 |
400余人 600亩耕地 |
黄洲镇 |
4 |
跃进水库 |
塘下村 |
南潦河 |
9 |
34.7 |
400余人 600亩耕地 |
黄洲镇 |
5 |
罗坟山水库 |
新福村 |
南潦河 |
10 |
98.49 |
600余人 400亩耕地 |
黄洲镇 |
6 |
胜利水库 |
圳溪村 |
南潦河 |
7.2 |
13.54 |
600余人 400亩耕地 |
黄洲镇 |
7 |
布证水库 |
黄洲村 |
南潦河 |
8 |
36.8 |
500余人 300亩耕地 |
黄洲镇 |
4.7.4 水库、山塘工程紧急处置措施
(1)小型水库
a.小(一)型、小(二)型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严禁擅自提高汛限水位,超蓄水量。
b.若遇超标准洪水或发生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在全力抢险的同时,依法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开挖非常溢洪道、炸副坝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各镇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当发生不可抗御超标准洪水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水库溃坝失事时,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库风险图和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迅速做好水库下游相关地区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山塘工程
a.山塘严格按照报批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严禁擅自提高汛限水位,超蓄水量。
b.对于“头顶一盆水”山塘,若遇超标准洪水或发生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在全力抢险的同时,依法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开挖非常溢洪道、炸副坝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各村组,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当发生不可抗御超标准洪水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水库溃坝失事时,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库风险图和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迅速做好水库下游相关地区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8.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报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8.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8.6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镇人民政府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镇人民政府通报;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县外的,县防指应当及时向相关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并向市防指、省防指报告。当县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省防指,并及时续报。
4.9 指挥和调度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水情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 抢险救灾
4.10.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
4.10.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县委、县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0.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10.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5 当发生人员被洪水围困时,县应急救援部门应立即开展行动,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解救被困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 出现水旱灾害后,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 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镇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11.5 对转移的群众,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6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健委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镇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1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2.2 必要时可通过镇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发布。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13.5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统一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4.13.6 新闻报道的重点是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县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地方镇人民政府党委、政府的部署,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的情况;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奋勇抗洪的感人事迹;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指导协调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商)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镇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6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5.1.7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镇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汛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省防指逐级申请,由省指挥部向省军区提出具体要求,由省军区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排。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起群众性的抗旱队,镇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b.县、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d.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消防部门、城管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城管等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洒水车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症,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抗洪抢险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县、镇两级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a、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b.镇级储备。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镇人民政府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集中储备一定数量的编织袋、土工布、砂卵石、块石,并且,每座水库、每段圩堤都要按照储备标准现场备足抢险所需卵石和块石。
c.群众自筹。有防汛任务的各村,要建立群众自筹防汛物资的制度,按具体任务要求,分配各家各户储备一定数量的编织袋调配,统一使用。
d.易旱的村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严重缺水时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镇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的区域、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镇人民政府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抗洪抢险急需。
b.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抗洪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由县级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向省、市指挥部请求物资支援。
c.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县、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等。
(4)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抗洪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他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5)县、镇人民政府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6)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县、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县、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县、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县、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县、镇人民政府应做好防汛抢险等人员的后勤保障,并开展走访慰问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县防指组织水文、气象部门建立防汛抗旱信息协商工作机制,根据水文、气象监测站网分布情况,共同确定信息共享监测站点并统一有关技术标准,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统一的情报预报。
5.3.2 建设完善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汛通信预警系统。
(1)建立完善以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县、镇两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2)加强现有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管理维护,确保水情信息及时传递。
(3)建立水文综合数据库、防洪工程数据库和潦河(原南潦河段)、北潦河等地区的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各类防汛信息的快速查询,为防汛决策提供支撑。
(4)建立和完善山塘、水库洪水调库系统。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决策提供支持。
(5)建立县防汛远程视频会商系统;建立无线移动视频会商系统,保证抢险现场和其他特定场合的防汛会商和指挥调度;重点工程、重要河段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县防指对其实时视频监视。
(6)建立和完善全县墒情监测和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正确的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8)建立防汛抗旱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9)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如GPS、GIS、RS)建立现代化防汛指挥体系。
(10)建立洪旱灾预测及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能力。
5.3.3 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
(1)洪水预报模型的建立及参数。
(2)主要河流水库联合调度模型的建立。
(3)抢险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4)水工程除险加固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抗旱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6)节水灌溉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3.4 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潦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县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通过防汛信息网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
5.4.3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习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镇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习,由县防指负责组织,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县、镇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1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 镇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县、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镇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5.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镇防指配合县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县应急委员会和本级备案。
6.5.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6.6 保险理赔
各保险机构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救灾理赔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启动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统筹调配人员和物资,深入救灾一线,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 |
小雨 |
中雨 |
大雨 |
暴雨 |
大暴雨 |
特大暴雨 |
强度 |
R<10 |
10≤R<25 |
25≤R<50 |
50≤R<100 |
100≤R<250 |
R≥250 |
7.1.2 水位:指江、河、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地地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7.1.4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7.1.5 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7.1.6 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镇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L/d且持续15天以上。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如下:
因旱饮水困难等级 |
轻度困难 |
中度困难 |
严重困难 |
特别困难 |
困难人口(万人) |
5-20 |
20-40 |
40-60 |
≥60 |
7.1.7 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城市干旱缺水率应按公式7-1计算:
Pg=[(QZ-QS)/QZ]*100%(公式7-1)
式中:Pg——城市干旱缺水率(%);
QZ——城市正常日供水量(m3);
QS——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m3)。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如下:
城市旱情等级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城市干旱缺水率(%) |
5
|
10
|
20
|
Pg>30 |
7.1.9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1.10 紧急抗旱期:按照《江西省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 干旱,严重危及城镇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机构。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以公 告形式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机构。
7.1.1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防办负责管理,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镇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而作出相应修改,报镇政府批准并报县防指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县、镇两级防汛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防指汇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等防汛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