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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840--2022-007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龙津镇 生成日期: 2022-09-0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安义县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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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帮扶政策(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从学前到大学全覆盖的资助体系,享受教育资助的必须条件是“在籍在校”(有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凡符合享受教育资助的学生“不认户籍”都在学籍地就读学校享受。

1.学前教育资助:在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户)学前儿童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发放学前教育资助金。

2.义务教育资助:在全部实行“两免”(免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基础上,对贫困家庭学生发放生活费补助。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特教学生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0元的标准补助;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标准补助。

3.普通高中资助:对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户)、城乡低保残疾及特困教助学生免除普通高中学杂费(重点安中每学期380元、一般中每学期180元。对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按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分三档:1500元、2000元、2500元)发放国家助学金。

4.高考入学政府资助:对当年录取普通高校的家庭困难新生,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以解决大学第一年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5.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对在公办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财政按照每生每年850元标准给予学校学费补助。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6.普通高校资助:高校全制普通本专科(含职、第二学士学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就读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个人需要还可以向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专科每年额度12000元、研究生每年额度为16000元

二、健康帮扶政策(牵头单位:县卫健委)

2022年,脱贫人口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道程序报销医疗费用。

1.基本医保。2022年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个人交费标准为320元/每人/每年,脱贫人口参保缴费实施分类资助的政策。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320元/每人/每年。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起付标准100元,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0%、起付标准400元,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起付标准600元。门诊特殊慢性病不另设个人先行自付,参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4000元。

2.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按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针对不同对象分类救助。特困人员按100%救助,无年度救助限额;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不低于5万元。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不低于3万元。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不低于2万元。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返贫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4.“先诊疗后付费”及“一站式”结算。建档立卡脱贫户及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即患者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仅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5.大病免费救治。建档立卡脱贫户、低保户、特困户、孤儿、低保边缘户患白内障、唇腭裂、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尿毒症(终末期肾病)需要维持性血透、重性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儿童先天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及康复、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这10种重大疾病的,实行免费救治。

6.大病专项救治。建档立卡脱贫人、监测户、低保户、特困户患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地中海贫血、尘肺病、肝癌、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膀胱癌、卵巢癌、风湿性心脏病、肾癌这25种重大疾病的,实行专项救治。

7.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为建档立卡脱贫户及监测户开展签约服务,常住脱贫护及监测户家庭医生签约做到应签尽签,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及监测户免费建立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为老年人、儿童、孕产妇、和高血压、糖尿病、重型精神障碍、结核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免费提供健康体检、随访、转诊等服务。

三、危旧房改造政策(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1.危房改造新建房屋标准: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补助不低于2.2万元;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每户补助不低于2万元。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具有残疾人身份的残疾人家庭,每户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不低于2000元标准增加安排补助资金。

2.交钥匙工程:住建、乡村振兴(扶贫)、民政、残联部门认定为自筹资金和劳动能力极弱的低收入农户采用“交钥匙工程”等方式,切实解决其最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3.维修加固补助标准:每户补助不低于0.5万元。

4.备注: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享受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移民搬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补助对象应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唯一住宅的农户

四、安全饮水帮扶政策(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1.区域和对象。农村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2.饮水安全标准。依据国家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全部基本达标以上。具体为:生活用水量达到35-60升/人/日,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

3.支持政策。每年安排部分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排查解决管网漏损及设施损坏等问题,其中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纳入标准化管理,确保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良好,正常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

4.解决方式。集中供水或取用井水、山泉水。

五、保障帮扶政策(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一)低保、临时救助或特别救助、特困等

1.低保实行差额救助政策,根据低保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将老弱病残等依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基本生活状况的困难家庭列为“常补对象”,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全额救助;将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遇到暂时困难的人员列为“非常补对象”,实行差额救助。2022年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为855元/月,人均补差标准为540元/月。

2.对因突发重大疾病、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众,通过临时救助或特别救助进行帮扶。

3.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120元/月。

4.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1480元/月,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370元/月,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80元/月。

(二)残疾人救助政策(配合部门:县残联)

1.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等级为一至四级且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可享受80元/月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但未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可享受80元/月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纳入特困供养救助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请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2.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

  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全日制托养的服务形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中的一种服务。居家照护服务的,按6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提供居家服务的机构或亲属、邻里补助;在机构接受日间照料服务的,按照实际托养天数给予机构60元/人/天的托养补贴;在机构接受全日制托养服务的,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给予机构补助。

照护托养补助不与其他护理类相关补助政策同时享受。服务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1.具有安义县户籍;2.年满16周岁;3.原建档立卡家庭、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户;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包含此三类的多重残疾人);5.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6.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有4-6项不能达到的重度失能残疾人。

3.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依据《南昌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目录和补助标准》内的辅助器具:1.实际购买单项价格在 600 元(含)以内的,实际购买价格高于相对应辅具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低于相对应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00%给予补助。2.实际购买单项价格高于600元的,享受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等帮扶的贫困残疾人等重点补贴对象,其购买的辅具价格高于相对应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助,低于相对应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00%给予补助。

(三)社保帮扶政策(责任部门:县人社局)

对所有符合条件的16-60周岁建档立卡脱贫对象政府免费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100元。

六、产业就业帮扶政策(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

1.小额信贷。对缺少资金的脱贫户,实行小额信贷支持政策。贷款执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按1-3年由扶持对象和合作银行自主确定;贷款性质为“免抵押、免担保”的产业发展信用贷款。对扶持对象使用产业贷款给予全额贴息支持,降低贷款成本。

2.“雨露计划”。对脱贫家庭和监测对象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助。对监测对象尚未消除风险的,从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纳入“雨露计划”政策补助范围,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风险消除后从下一学期起停止发放补助。“雨露计划”补助标准仍执行原标准,每人每学年3000元(每学期1500元)。从2021年秋季开始,“雨露计划”补助发放时间一律调整为按学期发放,不得再按学年发放。

3.就业帮扶。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脱贫劳动力,通过帮扶车间、公益性岗位、技能培训等措施实施就业帮扶。

帮扶车间吸纳补贴: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且累计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的就业帮扶车间,按照每吸纳1人,在其就业年度内按年给予1000元的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吸纳招用脱贫劳动力就业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的70%;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脱贫劳动力,给予不少于220元/人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脱贫劳动力,按不同培训项目、培训工种、培训时间、技术等级,给予培训主体或个人300-6000元职业培训补贴;

培训生活费补贴:脱贫劳动力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

4.交通补贴。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其中省外务工每人500元,省内跨县(市、区)务工每人300元,每年享受一次。

5.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就业帮扶对象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含职校技校),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1000元。对参加就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就业帮扶对象,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6.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农村脱贫劳动力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7.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个人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小微企业等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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