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党发〔2013〕7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村(场)党支部、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乔乐乡委员会
乔乐乡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的规划审批程序,提高村镇房屋规划建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强化过程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致力创建生态宜居靓乡,根据《中共安义县委、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严格建房审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原则
在村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拆旧建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执行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不得在红线规划区外批准和建设房屋。
2、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或宅基地,户均3人以下的,建房面积不超过120㎡,占用空闲地不超过180㎡,占用荒地不超过200㎡;户均4人以上的,按人均占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40㎡(农村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占地使用面积)核准。
3、户型把关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实行统规联建,建房新户型由乡村建所提供,每个自然村的新户型要基本一致,并符合当地建筑风格。
4、一户一宅原则。建房户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前,应与村委会签订“一户一宅”协议;属于拆旧建新的,应自行拆除,在国土所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后,再行审批。
5、坚持退让原则。万赤线两侧65米以内,不得审批建设新村庄和房屋。
(二)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申请在本村土地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
1、符合建房条件,但确无住房的;
2、原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0㎡,确需建房的;
3、家庭常住人口中有子女已婚,而且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农村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使用面积),确需分户新建房屋的(分户的父母身边至少有一个子女);
4、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村而又无住房的;
5、因自然灾害、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原因需新建住宅的。
农民申报建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2、所在地村委会一户一宅证明;
3、原宅基地经批准,需改建、扩建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4、外地迁入户,需提供原籍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多子女户,有子女已婚嫁,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分户协议;集体拆迁的,需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
(三)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1、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村小组、村委会分别在《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建房申请人报乡村建所和国土所。
2、乡村建所受理申请后向建房申请人确定户型,并于5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所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绘制一张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并分别在《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第二轮5个工作日内由乡村建所提请乡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讨论结果经乡人民政府签署同意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在现场踏勘过程中,建房用地涉及林业用地、供电线路安全的,村应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察看现场,并在《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意见;需占用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按村庄规划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然后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3、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乡村建所申请放验线。乡村建所牵头,会同土管所、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联合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在现场设立拟建房屋的四至、层数、间距、建设规模、外立面效果图等内容的公示牌,以便群众监督及三级巡查,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同时,落实“五定”、“五到场”制度。一是定规划,批前选址到场。建房申请受理后,村建、国土、城管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所选地址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和四邻界址进行审核确认。二是定面积,放样定位到场。建房用地批准后,国土、村建、城管等相关人员,按照批准面积到现场实地丈量放样,确定四界。三是定高度,开工砌基到场。建房户动工挖基时,村建、国土、城管等相关人员到场,监督是否按照放样定位的要求挖槽埋基,基础水平面和四址界线是否整齐划一。四是定户型,施工中途到场。建房动工后,村建、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对正在建设房屋式样,层高,质量及安全进行督查,确保建房施工安全可靠。五是定外观,竣工验收到场。村民房屋建成后,村建、国土、城管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综合验收,察看外墙、坡顶是否符合要求。
二、强化责任,落实村民建房质量安全
1、乡党委书记作为全乡村镇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乡长为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村(场)书记作为辖区内村镇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场)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2、对于村民自建二层以上的住房,都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单独设计,报经乡村建所审查合格后办理设计图纸审签手续,并按规定签订安全建房责任书,方可开工建设。同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进行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3、各村(场)必须选配一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负责对本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管,及时了解和掌握村镇建设工作动态。对村民建房的结构质量、施工场地、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等安全进行巡查,并做好登记。对违反质量安全有关规定施工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村(场)书记、主任负责。
三、强化执法,严格村镇规划建设监管
(一)建立违法建设二级巡察查处机制
1、各村(场)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一级巡察,主要职责为: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进行建设;建立村(场)控违兼职或专职信息员制度,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全程动态监控;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乡控违责任主要领导;协助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开展执法行为。
2、乡政府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二级巡察,主要职责为:乡政府是控违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长是辖区内控违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片包干办法,签订责任书。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负责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巡察,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坚决制止和处理;已无法控制的,由乡政府上报县 “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启动联动机制。
(二)实行查处违法建筑三级联动机制
按照“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型、不成风”的基本要求,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对正在实施的各类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对已建地基的违法建筑,村委会负责将基础部分清除,并做好登记;对一层以下的违法建筑,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下达停建通知书,并拆除在建墙体,将基础部分清除;对一层以上的违法建筑,乡村联合执法,责成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不停止建设或到期不自行拆除的,乡政府申请县“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启动联动机制。
(三)实行违法建设问责制
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问责:
一年内出现一起违规建房未及时制止的,由乡控违领导小组组长对村(场)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乡控违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出现两起违规建房的,由乡主要领导对村(场)书记、主任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向乡党委、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发文对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
四、强化领导,完善管理机构
1、成立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熊印根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乡长陈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王芬担任,乡村建所所长黄群、乡土管所所长付文清、各村(场)党支部书记为成员。日常工作由乡村建所承担。
2、成立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长陈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王芬担任,黄群、付文清、邓元根、左有金、刘宗意和各村(场)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邓元根兼任。
3、成立乡村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队长由乡人大主席况卿担任,副队长由乡村建所所长黄群、乡城管中队队长邓元根担任,左有金、刘宗意、谢和泰、雷文龙及各村(场)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城管中队,办公室主任由邓元根担任。负责对控违态势及时调度分析,研究对策,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会商查办。
4、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工作由各村(场)书记负总责,村(场)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场)分管同志为直接责任人。村委会分管人员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村民建房报批手续,对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生效。我乡原涉及农村农民建房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安义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办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