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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450-0403-2022-001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22-11-03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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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镇生活垃圾,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和处理。

推行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企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投放管理责任人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责任人,并要求重新分类;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责令投放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和人员,运输工具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持密闭、整洁、完好,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

(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场所,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

(四)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按照约定时间或者采取预约方式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每天定时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五)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等信息;

(六)制定生活垃圾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备;

(七)从事有害垃圾经营活动的,应当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降低污染的处理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采用资源化回收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其他资源化利用技术,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无害化方式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管理员、操作员和处理设施,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二)按照规定接收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三)按照规定安装监控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四)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每日记录生活垃圾处理数量、类别、去向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台账信息;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备。

第三十八条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物业服务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提高回收效率。

第三十九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回收、再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和监督废玻璃、废木头等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低价值可回收物目录、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融合。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和补偿机制。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转出地和转入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转出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双方议定的方式,对转入地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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