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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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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义县2022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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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

关于安义县2022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部门拟订了安义县2022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所在图幅:涉及龙津镇阳湖村、湖上村,鼎湖镇榨下村幅图。

(二)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具体见红线图。

(三)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涉及十七个地块,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拟征收龙津镇阳湖村、湖上村石下组、湖上组村小组,鼎湖镇榨下村孙王组、小港组、喻家组、榨下组等村小组。

二、征收目的与规划用途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商业开发等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29.1088公顷,其中:耕地22.6706公顷、林地1.4176公顷、其他农用地3.9638公顷、建设用地0.665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448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0657公顷、草地0.0380公顷。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权属、青苗及树木等的种类、数量。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洪府厅字〔2020〕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补偿。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均以转账等方式线上支付,不得现金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具体参保人员名单以用地批准后政府组织认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8月18日。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2年8月10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安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02室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我县人民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联系单位:安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地点:安义县人民路94号502室

联系人员;凌政龙

联系电话:0791-83472112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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