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2022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于2022年1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赣土批字〔2022〕328号。
二、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开发等项目建设用地。
三、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征收安义县龙津镇阳湖村、湖上村,鼎湖镇榨下村的土地。
四、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被征地村及面积: 安义县2022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涉及安义县龙津镇阳湖村、湖上村,鼎湖镇榨下村本次拟征地总面积29.1088公顷,其中:耕地22.6706公顷、林地1.4176公顷、其他农用地3.9638公顷、建设用地0.665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448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0657公顷、草地0.0380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洪府厅字〔2020〕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费统一按我县历年来补偿标准执行,即水田、旱地、菜地、棉地500元/亩,迁坟补偿600元/座,其他地上附着物按我县历年来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六、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本次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社保安置等方式进行。
七、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17日。
八、补偿标准等相关争议情况处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如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如对本征地批复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