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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703-0202-2013-000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万埠镇 生成日期: 2018-05-1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万埠镇农历“七月十五”期间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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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府发〔2013 

万埠镇农历“七月十五”期间森林防火

专项预案

各村(居)委会、镇林场、镇属及驻镇各单位

近段时间,天气久晴无雨,又值盛夏高温,火险等级急剧上升,又加上民俗祭祀日来临,群众上坟烧纸祭祖现象增多,我镇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积极防范和有效处置森林火灾,确保全镇农历“七月十五”期间森林防火安全,根据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时间

农历“七月十五”期间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树立全民防火意识,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以重点林区为主方向,消除防火工作的麻痹、松懈思想,做到防患于未然,开展全镇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国家森林资源不受危害。

2、目标要求:目标是全镇全年无森林火灾、无伤亡事故发生。要求是重点防火期内对辖区的林区和林地边缘,用火要做到“八不准”。特别是森林高火险期,应对林区居民生活用火和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严禁火种上山。

三、组织领导

1、万埠镇森林防火领导指挥部,负责指挥全镇的森林防火工作。其成员组成如下:指挥长:陈永红;副指挥长:周大生、陈勇春、杨学升、谢春苗、张惟泽、张代福、吴兴发、陈茂仪、邓名卓、方 霞、方德华、廖晓鸿、黄三龙;成员:熊建生、陈茂勇、张礼云、王安安、毛细野、杨尚平、刘文龙、陈 华、何 强、张 璇、杨 勇、邬炳根。领导指挥部成员实行森林扑火负责制,具体负责全镇及蹲点村(居)委会的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具体见2013年度万埠镇党委镇政府分工文件)

下设一队五组,具体如下:

()应急总队

总队长:方德华

副队长:周大生、陈勇春、杨学升、谢春苗、张惟泽、张代福、吴兴发、陈茂仪、邓名卓、廖晓鸿。

成员:熊建生、陈茂勇、王小平、陈 华、胡纪乾、杨尚平、杨 勇、骆 骏、张 建、张木生、邬炳根、刘文龙。

()联络调度组

组长:周大生

成员:熊建生、张 璇。

负责申请基地指挥部必要的支援及上级的联系。

()信息联络组

组长:方 

成员:简慧芳、郭 珺、董 芸。

负责与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电话联系及火灾信息正常报道。

()后勤保障组

组长:廖晓鸿

成员:袁华枝、熊建生

负责森林防火扑救车辆及物资供应。

()社会维稳组

组长:陈勇春

成员:杨尚平、杨婷

负责村民疏散、财产转移,并防止打砸抢事件的发生。

(六)灾后处置组

组长:方德华、黄三龙

成员:陈茂勇、派出所干警

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

一旦发生火警火情,各队队长及组长应立即通知各自队员,迅速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扑火队伍,负责组织和带领本地群众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

四、建立队伍,完善制度

1、镇政府成立30人半专业扑火队伍,为全镇森林火灾扑救第一力量。重点林区村(坪源、桃一、桃二)各成立50人的扑火队伍,非重点林区村各成立30人的扑火队伍。防火期间,扑火队伍应处于高度戒备状态,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能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2、各村扑火队伍人员要造册登记,名单交镇森林防火办公室(陈茂勇)备案。

3、重点林区、扑火队伍人员保证人手一把2号工具。

4、防火期间,镇、村要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各村护林员、巡山员、哨卡人员要到岗到位,加强重点地域或地段的森林火灾防范工作。

五、森林火灾扑救措施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发生森林火灾时,各村应及时组织人员扑火,做到“三早”“两快”“一强”,同时向上级汇报火情,半专业扑火队伍在火灾发生后15分钟内赶到火场扑救。

六、避险措施

  1、自救措施

  在火灾发生时,采取自救措施是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防止一氧化碳中毒,选择有水源和没有可燃物的宽敞地带进行避险。

  2、保证措施

  撤离时,在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选择比较安全的路线进行撤离。安全保卫负责人负责避险过程中的防抢、防盗和保卫工作。

  3、人员疏散措施

当人民生命受到威胁时,在镇指挥部的指挥下,群众撤离负责人组织人民群众迅速撤离危险地带,到达离村庄及危险地带500米以上的无可燃物及靠近水源的安全地区,做到不丢失一人,由派出所民警负责撤离后群众的清查工作。

4、安全地带设立

  在空旷、无可燃物、公路上、田野上、靠近河流的地方设立安全地带。

七、森林火灾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镇、村要积极配合公安、林业单位及时进行调查,搞好森林火灾善后处理工作。

1、肇事者违反《条例》的行政处罚,由镇和林业部门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负责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处理。

2、对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功人员,应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的,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3、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造成的伤亡人员,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附:1、万埠镇村干部森林防火责任片及责任山头分工表

2、森林防火哨卡一览表

  3、万埠镇森林防火“三员”人员花名册

  4、万埠镇林区痴呆、聋哑、精神病人员及监管人员一览表

  

               

                             二○一三年八月十日

 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送:县林业局                  

万埠镇党政办公室          2013810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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