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来源: 安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3-11-10 09:51:23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县级 乡级
1 耕保和生态修复 批准服务信息 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其他
县级
农用地转用审批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等;
2.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其他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等。〔*其他相关报批材料和图件由各省(区、市)确定公开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收到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其他 县级
补充耕地项目 项目名称、所在地、验收日期、补充耕地位置、面积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关于主动公开补充耕地项目与地块信息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1年第25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其他 县级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项目名称、位置、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用地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关于主动公开补充耕地项目与地块信息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1年第25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其他 县级
2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规划许可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广播电视、纸质载体、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其他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可同时采用公众易懂的多样化形式进行规划编制成果内容的公布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广播电视、纸质载体、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其他
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网站、发布会/听证会、其他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网站、发布会/听证会、其他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广播电视、纸质载体、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其他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网站、发布会/听证会、纸质载体、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其他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网站、发布会/听证会、纸质载体、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其他
村庄规划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会/听证会、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其他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会/听证会、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其他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其他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其他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其他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其他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土地供应计划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
每年3月31日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其他:中国土地市场网
土地出让公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组织招拍挂活动20日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
土地出让结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成交单位、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
划拨用地
批前公示
公示用地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 划拨用地报批10日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划拨用地
结果公示
公示用地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住宅用地信息公开 存量住宅用地项目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开发企业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每季度初10日内要完成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更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地价信息 县(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调整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4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采矿权审批 采矿权登记信息,包括许可证号、矿山名称、矿区面积、有效期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公开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釆矿权注销 采矿权注销批复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公开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采矿权转让 采矿权转让批复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公开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5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征地管理政策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征地前期工作、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与社会保障有 关规定;省级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等材料 【*征地工作流程图】(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公开査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征地法定公告 1.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査的安排以及不得抢栽抢建的有关要求等;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3.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救济途径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43号);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4.《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形成之日起,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 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 10个工作日,征地补 偿安置公告不少于30 日; 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 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法律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
征地工作程序 征地工作中涉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材料:1.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材料,公布征收土地勘测调査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等〔涉及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密除外)的,图件应按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公布《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 意见等;
3.征地补偿登记相关材料,涉及农民集体所有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应予公开;涉及个人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 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
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应予公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
5.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凭证,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应予公开;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情况)【*征地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相关材料】(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43号);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4.《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信息形成后 5个工作日内,在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征地社
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在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听证相关材料时限要求还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
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法律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
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 1.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征地报批经审批通过的相关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征收土地申请等;
2, 征地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征地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征地批复、其他征地批准文件等 (*其他相关报批材料和图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公开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43号);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4.《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