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有关公安工作的规定和实施方法;研究改革开放中出现的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掌握信息,及时准确的分析、预测敌情、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状况,对全县公安工作进行决策、部署。
(二)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相应对策。
(三)组织实施并指导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四)组织实施并指导管理社会治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处置突发事件。
(五)管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查处交通事故。
(六)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 实行消防监督。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向居(村)民进行提高警惕、加强安全防范和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大专院校等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保卫组织的建设和治安防范工作。
(九)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十一)组织实施并指导监所管理工作,对被裁决治安拘留人员执行行政处罚。
(十二)监督、管理全县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十三)组织指导企事业公安业务工作。
(十四)规划、组织全县公安科学技术,规划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
(十五)规划和指导全县公安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及公安民警的管理、教育、训练。
(十六)指导、检查、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