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县公安局内部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县公安局“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安义县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安义县公安局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县公安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的决策部署,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不断提高县公安局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
2.县公安局向县委、县政府、市公安局和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县公安局提请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县公安局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县公安局向县政协通报的重点事项。
3.公安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公安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立法建议;以县公安局党委、县公安局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县公安局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修订和调整。
4.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涉及公共服务收费、定价、特许经营权授予等重大民生关切事项。
5.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调整。
6.涉及维护国家安全、本地区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事故)处理、重大债务风险、重大金融风险、重大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平安安义建设、市域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处置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
7.县公安局本级和属县公安局统筹、事关全县公安机关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计划。
8.防范化解处置重大敏感群体性事件的意见措施,以及其他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县公安局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10.县公安局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上级巡视整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11.已经县公安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涉及需要调整的事项。
12.上级明确要求或其他需要县公安局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和干部奖惩
1.全国、省、市党代会代表候选人推荐遴选;县党代会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候选人提名;县公安局设党委班子成员党内职务任免建议。
2.提任县管干部人选的推荐;县公安局管理的股级干部任免(含提拔、重用、交流、免职、降职等)和试用期满转正;股级干部(含已退休人员)兼职的有关事项。
3.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县政协委员人选推荐;
4.重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干部调整原则、方案;县公安局机构改革方案;县公安局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
5.民警调入、辞职、提前退休;公务员录用政审情况;新招入民警、军队转业干部、调入民警岗位分配。
6.股级干部及民警、职工的党纪政务处分。
7.评选县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全县重要荣誉、称号事项和上报党内功勋荣誉、称号事项等;涉及全局性的党费使用。
8.其他需要县局党委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和奖惩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项目筹建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2.相关资质单位初步设计,项目说明、资料、图纸及概算书等。
3.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建设内容变更的。
4.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追加采购合同中的同类设备,且金额在合同价格的5%-10%。
5.其他应由县公安局党委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县公安局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分配方案、预算调整及大额资金的使用原则。
2.单个项目预算超过2万元的。
3.单项使用2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
4.其他需要县公安局党委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事项。
对未列入县公安局党委“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其他重要事项,经县公安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可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三、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履行征求意见、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2.县公安局法制部门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决策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提请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县公安局分管局领导应当于会前组织有关方面充分研究讨论,具备条件后提出上会,经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
3.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二)集体决策
1.凡属县公安局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要通过召开县公安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属于县委、县政府、市公安局和县委政法委“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的,在县公安局决策后要及时提请县委、县政府、市公安局和县委政法委研究。如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的,可先作出应急安排,事后主要负责人要在县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
2.县公安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根据需要可以请廉政监督员等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3.县公安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时,讨论和决定多个“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逐项表决;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应在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再议的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
4.会议的表决方式、参会人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除少数不宜公开的外,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内设、派出机构、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5.“三重一大”事项因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集体决策的,县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县公安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报告,重大事项还要根据有关要求向县委、县政府、市公安局和县委政法委报告。
(三)实施决策
1.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要根据会议纪要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进行分解,明确县公安局责任领导以及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警务督察大队负责抓好跟踪落实。
2.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将决策执行情况上报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警务督察大队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或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向县公安局主要领导或县公安局党委会议报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3.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县公安局责任领导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执行决策的措施。
4.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县公安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县公安局请示,但在县公安局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四、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县公安局党委委员要带头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并要求分管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要及时予以纠正,并重新履行有关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
2.“三重一大”事项尚未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已研究决定的,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其决策、执行情况应作为党务公开重要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县公安局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要层层压实责任,落细落实措施,由警务督察大队负责督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县公安局报告。
4.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抓好具体工作的贯彻执行。
5.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6.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