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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070-0401-2024-003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4-07-2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保护野生动物,向“非法狩猎”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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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
是全人类共有的珍贵财富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事关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国家明文规定
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请广大群众自觉爱护野生动物
切勿以身试法,触犯红线!
可有些人偏偏心存侥幸、顶风作案
最终自食苦果
案例一
2023年7月,安义县某养殖场一工作人员吕某某为防止养殖场附近的鸟类啄食养殖池内的幼苗,在网上购买了5张尼龙粘网,用竹竿固定在养殖池周边猎捕鸟类。至案发时,公安机关查获吕某某猎捕到9只野生鸟类。经鉴定,9只鸟类中,有白胸翡翠2只,该物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麻雀1只,夜鹭5只,彩鹬1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经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吕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例二
2024年3月,安义县陈某与罗某某二人约定使用陈某从老家带来的气枪和罗某某网购的红外热成像仪猎捕鸟类,夜晚,二人驾车行至山场,罗某某使用手持红外线热成像仪确认鸟的方位,陈某使用气枪打鸟,共非法狩猎到野生鸟类2只,当晚,两人非法狩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2只鸟类中,有灰胸竹鸡1只,珠颈斑鸠1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目前,安义县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三
2024年3月, 安义县熊某某为达到食用野生鸟类增强体质的目的,在市场购买粘网并用竹竿将其架设在山场的空地上。至案发时,公安机关查获熊某某猎捕到4只野生鸟类,其中1只较小的鸟类被熊某某丢弃在现场,2只鸟类被其捕杀后存放在冰箱打算日后食用,1只在案发后被放飞。经鉴定,4只鸟类中,有凤头鹰1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山斑鸠2只,黑尾蜡嘴雀1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目前,安义县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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