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提升农村公路路况和路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使用了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地方自筹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参照执行。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工作。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指导监督和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情况,负责下达养护工程计划并做好备案报送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养护工程计划,负责设计文件审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负责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省级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路面修复养护工程和路况自动化检测评定,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日常性养护、机构和管理人员支出以及省级已列入专项工程补助的其他项目,不得从中提取设计、咨询、审查、管理、监督及质量保证金等费用。
第八条 省级养护工程补助资金采取“基础补助+绩效资金”方式下达。具体按照《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交规划字〔2022〕22号)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资金使用台账,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管理等日常监管工作,并按规定进行项目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各级交通、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结合年度目标任务、资金规模、公路技术状况、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纳入上年度全省农村公路统计年报范围;
(二)上年度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评价结果为中等路及以下;
(三)拟改造路段五年内未安排过省级及以上农村公路补助资金计划;
(四)拟改造路段不得为城管路段、在建及已纳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内的待建路段,不得用于安排升级(拓宽)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资金规模组织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计划编制工作。计划下达后及时报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备案,备案项目作为省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核查依据。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报告制度。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应于每月25日之前将本设区市养护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通过省级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系统报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养护工程项目原则上当年建设完工。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修复养护工程路段技术指标不低于原标准,鼓励通过养护工程的实施提升局部技术指标。路面修复养护要选择经济耐久适用的路面结构,确保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原则上不增加桥梁恒载,不降低公路净空高度。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批复。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经原设计批复单位批准同意,批复文件应与相应年度计划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从事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必要时安排专人疏导交通,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部门应针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特点,核查工程质量,通报核查结果。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成本控制。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工作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竣(交)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可以多个项目合并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
(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养护工程项目核查工作,核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实行约谈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核减或停止下达下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一)未完成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目标任务;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或调整改造项目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足额配套地方自筹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六)项目计划下达超过一年仍未组织实施的,造成资金沉淀的;
(七)发生工程建设质量或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
(八)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九)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十)不按省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工程进展情况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因素包含效益产出指标、时效指标、资金投入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等。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以通报的形式下发农村公路养护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养护工程绩效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绩效资金由基数部分和奖励资金部分组成。绩效资金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部门,行使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