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教字﹝2017﹞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安义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教科体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根据安义县司法局、安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继续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安司字[2016]10号)文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教科体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县教科体局党委或县教科体局局长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 县教科体局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县教科体局法律顾问在县教科体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县教科体局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县教科体局出台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受县教科体局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三)受县教科体局委托,参与或者协调合同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者受教科体局委托签署以县教科体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受县教科体局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五)协调县教科体局各下属单位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
(六)承办县教科体局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县教科体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县教科体局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列席有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六条 县教科体局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部门工作规则,恪
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依法履行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对县教科体局干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七条 县教科体局法律顾问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并从事五年以上律师工作经历。
第八条 县教科体局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九条 县教科体局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县教科体局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局长办公会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教科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义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2017年1月3日
抄送:县司法局。
安义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