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乡合水村林改分山到户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林改方案相关规定非农业户口不能参加林改分山,但考虑到原籍是合水村民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在交纳相交规费后可以参加合水村林改分山,具体林改分山方案如下:
一、林改分山范围:
原合水集体所有的山林面积,参与本次林权改革。其中80%的山林面积分配给拥有经营权的农户经营,20%的山林面积作为村集体经济,由村委会村委会集体经营,用于公益事业、教育、自然灾害方面。该山林面积所有权归合水村会集体所有。
二、林改相关时间届限:
二0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全村所有的农业粮实有人员全部参加林改分山,二0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后至二00七年六月三十日间增补的户口,按本方案缴纳插户费可以参加分山(不包括暂住、商品粮、场办粮户籍人员)。
三、现有山林资源评估:
基本平衡各村小组原有的面积参加集体山林分配,对山场资源不一的可成立资源评估小组作价分配或采取有林地与少林地相互搭配的原则分配。也可以采取先定山场秩序后抽签的方法进行分配。
四、参加林改分山对象:
(一)本村村民
1、本村实有的农业户口,且按时交清各项任务的人员。
2、2005年7月31日前在校读书未毕业者和现役军人(指农业户口)
3、交清了各项任务,但近二年户口外迁的农户。
(二)合水籍其他人员:
2、历来居住在本村的农业户口,但从未交纳各项经济任务者,每人交3000元补偿金,可按100%参与分配。
3、农业户口家庭因各种原因差几年未足额交清财贸任务的,可补交足额后按100%分配。不补足的农户,按总任务套,达到百分之几十,就参与百分之几十计算。
4、商品粮、场办粮户口的本地人,若需要分山者可先申报公示,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按每户交3000元定一个指标参与100%的山林分配,但最多不能超出两个指标。
5、2005年7月1日前违犯计划生育的,又未处罚到位或没有处罚的,交清6000元罚款后按100%分配。
6、五保户按30%分配,若其本人去世后该林权收归合水村委会集体所有。
五、婚嫁人员事项:
凡2005年7月31日前出嫁的村民,不管户口是否迁出一律不参与分山,凡二0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嫁进招婿的农业户口,不管户口是否迁入一律参与分山(以结婚证为准)。
六、其他相关要求:
1、祖藉在本村,但已迁出在外落户农业户口及在外县非农业户口不计入分山对象。
2、凡本人不能回村参加分山的,必须书面委托他人,由委托人参加分山。
3、分山后若出现全家外迁或回祖籍的,该户所分山权一律归该村小组集体所有,不得私自转让他人。
4、凡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未交清安合公路捐款、村组各种欠款往来等一律不得参加分山;同时非农业户口、场办粮参加分山的缴款也必须在07年6月30日之前到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行参加分山。
5、本着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今后涉及征收各项经济任务或负担(农业税在外),一律按所分山地面积平摊;同样国家给予林业的公益林补助款等也按此次分山面积享受。
6、对商品粮、场办粮购买分山指标的资金,由村委会统一收取,然后村小组与村委会按4:6分配,即村小组40%,村委会60%。
7、未尽事宜如在林改工作中出现本方案,再根据实际情况定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