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索引号: | A23200-0701-2021-000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安义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12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未建立和保存粮食经营台账的处罚依据
附件: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