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章草案,编制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县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补充保险基本政策并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组织落实“三支一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承办县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项目和对象进行审核。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工勤、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工勤、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关工勤、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学术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组织实施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