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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360-0202-2023-00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3-08-14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江西省食品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记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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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和特殊食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保障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了《江西省食品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记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起草背景

食品生产企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监管实践中发现少数食品生产企业因管理人员未按法定要求履职尽责导致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甚至引发具有较大舆情影响食品安全事件的情况。历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修订,都在着力强化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管。2022年11月1日施行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压实了企业关键少数的岗位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规章要求,督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高依法履职意识,出台了《暂行规定》。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1月,省市场监管局在调研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内征求意见。2023年2月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专家意见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暂行规定》,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通过后,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6月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六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1-4条),明确了出台目的和依据、记分周期和满分管理。第二章,记分分值(5-10条),规定不同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第三章,记分执行(11-19条),包括减少或者增加记分分值、累积记分、记分变更或撤销、记分复核等。第四章,满分处理(20-25条),规定满分人员学习、考试要求等。第五章,法律责任(26-29条),规定拒不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监管人员违规履职的法律责任。附则(30-32条),对《暂行规定》名词术语、解释权、实施日期等辅助性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关于记分的执行。将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与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挂钩,明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予以记分。相对应的,当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对应记分变更或者撤销。当发生《暂行规定》罗列的违法行为,但根据事实和情节被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记分分值酌情减少。同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尽责,不予记分。

(二)关于记分周期。为保障累积记分制度的科学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规定累积记分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累积记分分值清零,下一个记分周期重新起算累积分值,从而在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行长效监管的同时,给予其纠正错误的机会。

(三)关于给予记分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范围及记分标准。梳理了现行有效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分别给予12分、9分、6分、3分、1分记分。

(四)关于满分后处置措施。对记分满分的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采取责任约谈、增加监管频次、组织培训考核等加严监管措施。明确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相应学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考试。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

(五)关于违规违纪的责任追究。为避免满分学习考试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发生,规定发生相关情形时,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增加学习时间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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