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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360-0403-2024-00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4-06-2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安义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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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义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发展前景好、经营状况优、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分类认定和重点培育帮扶。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名特优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由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级市 场监管部门抽查复核。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复核完成后,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复核后汇总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二、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并完成分类初审。

2.部门推荐充分发挥各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作 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退役军人创业者、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养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分类标准

1.基础标准:

基于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  以不受此限。在相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   (如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  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具体标准:

A.“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如铝型材产业等;

②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获得过“优秀共产党员”表彰的;

④其他经属地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⑤符合各地推荐认定其他条件的。

B.“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 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 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如安义米粉、珠骆枇杷等;

②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等;

③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如、瓦灰鸡等;

④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⑤在从事行业中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

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从事当地特色经营项目的;

⑦符合各地推荐认定其他条件的。

C.“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指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工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等级民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

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

④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⑤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且有纳税额(或由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

⑥获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的;

⑦获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

⑧获得县级以上技能比武大赛荣誉的;

⑨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等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⑩符合各地推荐认定其他条件的。

D.“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指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各县(市、)范围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②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③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④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⑤符合各地推荐认定其他条件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入库机制

1.分类周期:

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 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分型判定后组织开展。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确认、推荐、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入库。次年1月1日起,集中评选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名、特、优、新四种分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本市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

3.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自愿和属地原则,登录培 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4.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培育政策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知名”: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等。

2.“特色”: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给  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  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鼓励和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等。

3.“优质”: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等。

4.“新兴”: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优化各项服务措施;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等。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共享,建立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榜单和店铺标识,提供流量支持,提高品牌认知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推动解决融资难题。

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

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六、个体工商户分类申报与审批流程

(一)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选择电脑端和移动端通过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申报,申报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申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

     2.必须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登录,尚未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先完成电子营业执照的领取;

3.必须属于“三型”中的“成长型”或“发展型”;但部门 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不受“成长型”或“发展型”限制,推荐时主管部门需要填写推荐理由、推荐单位。


    4.同一个省份下、同一个自然人设立的多个个体工商户,只允许选择一个进行申报;

5.只能选择“名特优新”其中的一个分类进行申报。

(二)县、市、省逐级审核确认

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核期内,可通过电脑端打开培育平台进行审核操作,分工如下:

1.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的审核、公示与异议处理工作。审核工作是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材料给予通过、退回(个体工商户可重新修改材料)或驳回(个体工商户本年度不可再进行申报)处理。公示与异议处理工作由县级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完成后,通过培育平台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对拟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并对公示异议及时处理。所有工作完成后通过培育平台将名单报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2.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上报名单的抽查复核。根据抽查复核结果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个体工商户材料给予退回或驳回处理。抽查复核工作完成后通过培育平台将名单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3.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名单的抽查复核根据抽查复核结果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个体工商户材料给予退回或驳回处理。抽查复核工作完成后通过培育平台将名单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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