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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360-0203-2018-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安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8-09-2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安义县网络食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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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我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市〔2018〕67号)和《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网络食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食药监食品经营〔2018〕17号)的部署,局决定,从2018年6月到11月,在全范围开展网络食品经营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网络食品经营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我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建立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机制,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落实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经营,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网络食品经营秩序,确保网络食品经营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调查摸底。基层分局、相关科室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开展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的经营者基本情况调查,采取多种方法掌握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要对京东、淘宝、1688、一号店、苏宁易购等网上超市,以及美团外卖、饿了么、百度外卖等全国具有代表性的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网络平台及我市第三方网络平台、内网络食品经营各类网站进行搜索,对辖区内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普查;要主动联系通信管理部门获取辖区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及网络食品经营企业名单;要统一汇总掌握辖区网络食品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列出网络食品经营单位清单。

(二)清理主体资格。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检查方法,核对经营者主体资格。重点检查辖区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线上逐个查看辖区食品经营者是否在网站首页或者第三方平台上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上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范围一致。

(三)加强线下检查。要做好网络食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建立监管信息档案。要将网络食品经营专项整治任务与2018年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有机结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开展专项整治,以专项整治检验日常监督检查的效果。要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全覆盖的要求,通过专项整治,全面完成辖区内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任务。要通过调取后台经营记录,检查线上经营产品是否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线上线下实际销量是否与购进票据相一致;检查是否按照条件要求贮存销售食品,尤其是对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要认真检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检查是否销售变质、超过保质期、标签标识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等。

(四)查处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或者抽检中发现的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到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五)完善监管措施。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共性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监管措施,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围绕网络食品经营的特殊性,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网络和信息化发展特点的专业化的监管队伍,不断提升网络食品经营的问题发现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为保障网络食品安全提供基本保证。

三、整治步骤及重点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

基层分局、相关科室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组织专门人员开展网络食品经营主体资质清查,摸清辖区网络食品经营主体,特别是辖区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的基本情况,同时对摸底情况进行梳理,及时发现和分析辖区网络食品经营存在的问题及隐患,研究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方法和措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下旬到11月上旬)

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1.加强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突出问题整治。重点检查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重点整治无证经营、超期经营、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及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

2.加强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突出问题整治。重点检查网络平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主要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平台和自建网站的备案情况,建立和全面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网络平台履行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审核、档案建立、信息公示、经营行为规范、制度建设、食品贮存配送、自查情况和发现问题报告情况等食品安全管理情况,保障网络食品经营数据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等。重点整治不履行相应备案要求,不按规定建立审查登记等制度,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记录、未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对违法经营者不下线等行为。

3.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按照“线上线下”监管一致性原则,加大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重点检查是否有实体餐饮店,以及实体餐饮店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网络经营),是否在网站首页公示许可和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等情况,网上公示信息是否与实体餐饮店信息一致。重点整治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具备实体店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超范围经营,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11月中旬到11月底)

要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针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巩固整治成果;要及时总结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经验成效,健全完善网络食品各项监管制度,形成网络食品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分局、相关科室要充分认识网络食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网络食品销售、网络订餐等新业态监管。要强化监管措施,落实工作任务,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要将专项整治融入日常监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并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分工和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抽验。要以辖区内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经营者为重点对象,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米面制品、茶叶、糕点、糖果制品、蜜饯、水产制品、餐饮食品等为重点品种,组织开展网络食品经营监督抽检,全面掌握辖区网络食品经营安全状况,及时公布和核查处置问题食品。要严格执行网络食品经营抽检工作程序和要求,保证监督抽检工作公正合法。

(三)强化培训考核。要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组织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提升监管人员网络食品经营监督检查及执法办案能力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四)加强社会共治。要通过宣传、培训、约谈等方式,向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网络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主体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要主动加强与媒体沟通和舆情监测,曝光网络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构建与大型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通报违法信息,提升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自律水平。

基层分局、相关科室11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案例(1件以上,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含附件1、2)报食品安全科

人:熊狮

   话:0791-83413511

电子邮箱:969206562qq.com

 

附件:1.安义县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摸底情况统计表

2.安义县网络食品经营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安义县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摸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第三方平台名称

平台总部注册地

平台驻属地办公地址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数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注:1.自建网站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情况也统计在本表内。(网络平台和自建网站均需取得备案)

2.本表以各基层分局、相关科室为单位于1130日前上报。


附件2

安义县网络食品经营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项        目

单位

数量

1

检查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

 

其中:网络食品销售平台

 

网络订餐平台

 

2

实地检查入网食品经营者

 

其中: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

 

3

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其中: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

 

4

取缔无证经营

 

5

立案查处案件

 

其中: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

 

6

罚没金额

万元

 

7

约谈第三方平台

 

8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9

媒体宣传报道

 

注:本表以各基层分局、相关科室为单位于1130日前上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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