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积极营造鼓励标准创新氛围,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江西省标准化条例》《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赣办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主办。
第三条 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项目奖和个人奖,每5年评选1次。
第四条 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
第五条 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坚持以德为先、依法守规、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省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有关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奖项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选表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选表彰工作方案、评审工作规则等文件;
(三)审议表决奖项评审结果,审查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设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评选表彰工作方案、评审工作规则等文件;
(二)负责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专家组;
(三)组织开展奖项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异议处理等工作;
(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表决候选名单;
(五)承担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标准项目奖的评选范围是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主导起草的,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含2年)的下列标准:
(一)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和江西省地方标准;
(二)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或者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三)由我省专家牵头起草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发布的国际标准。
主导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修)订名单中排名首位。
第九条 个人奖的评选范围为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为我省标准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条 标准项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有重大作用;
(二)二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有很大作用;
(三)三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作用。
第十一条 个人奖不分等级。个人奖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业绩显著。热爱标准化事业,有较强的专业素养,求实奉献,勇于创新,具有较高威信或者影响力,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或者标准化综合管理等方面取得公认的业绩。
第十二条 参评标准项目奖的单位,近5年应当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参评个人奖的个人,近5年应当无违法违纪行为,未担任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有关集体和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调查、审查的不得参评。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三条 评审办在评审当年制定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评审办制定发布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通知。推荐单位按照申报通知组织有关方面申报各奖项。
标准项目奖和个人奖推荐单位为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各设区市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申报奖项信息后,将申报材料报推荐单位审查。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择优遴选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标准项目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向评审办提交各奖项推荐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被推荐的标准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应当与标准文本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所列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一致。
第十七条 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不得再次参评。提交往届评审但未获奖的标准项目,再次参评须有新的证明材料。
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个人,如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再次参评须间隔一届以上。
第五章 受理和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评审办根据推荐和受理情况,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
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工作规则进行评审,提出各等级标准项目奖和个人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审办将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进行审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标准项目奖和个人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组织对进入标准项目奖和个人奖建议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对推荐的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所在地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向社会公示标准项目奖和个人奖建议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评审办提出对建议名单的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评审办对收到的异议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评委会,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参与异议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异议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异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处理完毕且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参评奖项可以进入当届评选下一环节;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结果维持不变的,可以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六章 批准和授奖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对公示、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建议名单经审查无异议后,确定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拟获奖名单,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对获得标准项目奖的单位颁发证书,对获得个人奖的个人颁发证书并按规定发放奖金。
第二十六条 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授奖数量、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限定数额。
每届标准项目奖授奖限额为一等奖5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15个。每个标准项目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每届个人奖授奖限额为10个。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在相应奖项评审中回避:
(一)纳入评选的标准项目起草人和个人奖申报人;
(二)与纳入评选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或者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三)与标准项目奖的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四)与个人奖的申报单位、推荐单位、个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五)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评审办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和投诉。评审办对在表彰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表彰。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严重违反表彰程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撤销表彰等情形的,撤销表彰,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章及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评审办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者终止评审资格,并由评审办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撤销表彰,一般由原推荐单位报评审办审核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并予以公布。造成恶劣影响的,评审委可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撤销表彰的决定。
对被撤销表彰的标准项目和个人,应当注销和收回其奖牌、奖章及证书,撤销其因获得表彰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对个人表彰的撤销决定抄送相关人事部门,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涉及军用标准的相关事宜参照《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