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处置特种设备重大舆情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三书一函”即《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醒敦促函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局发出《提醒敦促函》,对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实施提醒敦促(见附件 1)。
(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措施不得力,监管存在明显短板漏洞的;
(二)辖区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较大特种设备安全问题的;
(三)辖区内可能存在行业“潜规则”风险隐患的;
(四)涉及特种设备的重大舆情事件处置工作进展缓慢的;
(五)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提醒敦促函》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作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局。对督促改进落实不到位的,将要求限期整改或进行约谈。
二、整改通知书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见附件 2),督促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特种设备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一)督查、巡查、考核、检查等发现相关部门或企业存在较大特种设备安全问题的;
(二)监督抽查、法定检验、风险监测和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受理等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处置的;
(三)涉及特种设备的重大舆情事件处置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风险隐患和明显工作漏洞的;
(四)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改进的;
(五)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局,对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纳入约谈情形。
三、约谈通知书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局发出《约谈通知书》(见附件3),对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特种设备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力,引发或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重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涉及特种设备的重大舆情事件处置工作中瞒报谎报缓报事件信息的;
(四)涉及特种设备的重大舆情事件应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一年内连续发生涉及特种设备的重大舆情事件的;
(六)在高质量考核、年度应急管理考核、安全生产巡查、消防工作考核等各类年度考核、巡查中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达不到要求或出现严重下滑的;
(七)对整改事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被约谈方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相关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书面检查和整改方案并按要求进行整改。被约谈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整改后再次出现问题的,或对约谈人提出的处理意见无故拖延、敷衍塞责以及在核查处置、调查报告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省局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可以抄送其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不力,确需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省局可依据《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安〔2018〕15 号)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开展约谈。
四、挂牌督办通知书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局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对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见附件 4)。
(一)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且在重大舆情事件处置工作中认识不到位、整体工作不力、处置进展缓慢、社会影响恶劣及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隐患的;
(二)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调查报告,经省局审核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并组织向社会公布。涉事地方或属地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核查处置、调查报告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省局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可以抄送其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三书一函”制度,加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力度。省局将对“三书一函”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