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界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乡镇(场)党委书记、乡镇(场)长,县委管理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或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解聘,以及其他原因离任时,应当办理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的主要事项:
(一)离任时单位基本财务状况,包括: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资金结余等情况;
(二)离任时未完成的经济事项,包括: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融资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
(三)离任时尚未了结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包括: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预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等相关书面资料;
(四)离任时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等事项;
(五)离任时单位未入账的应付未付资金情况,包括:借款利息、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基建工程款、维修款、补助及有关税费等;
(六)领导干部本人保管、使用、借用公物和公款及其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情况,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电脑、数码产品和数据软件等物品和资料;
(七)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离任经济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的交接,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共同参与监督。具体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和接任领导之间进行,交接资料经移交、接收、监督三方签字后作为划分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的界线依据。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程序:
(一)领导干部在县委确定离任后,由县委组织部向离任领导干部和原任职单位下发《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
(二)原任职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财产盘点、账目清理,填写《安义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其中表10由离任领导干部填写),并请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核实。
(三)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核实无异议后,由县委组织部组织交接。交接手续在接任领导到任之后,一周之内完成。
(四)《安义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经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双方签字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备案一份,交接双方及原任职单位各执一份,作为界定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依据。
第七条 县审计局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检查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情况。对于规模较小的单位,县审计局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将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作为主要的依据。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应当主动与接任领导干部联系办理交接手续。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内部审计机构在办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安义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