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县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全县性审计法规草案和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全县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财政投资和以县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负责风险总托底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的省、市驻县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其他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根据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对科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审计县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参与审计领域的内外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县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系电话:0791—83419698
索引号: | A23020-0102-2021-000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安义县审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1-11-01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安义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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