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通知书的常见问题解答
□ 李永佩
审计通知书是审计机关通知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的法定载体,是确立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书,也是审计组执行审计任务的基本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送达时间以及特别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2023年9月,审计署对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审计文书审计文本参考格式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一的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以方便审计人员使用。在审计实践中,一些审计人员对于审计通知书的送达时间要求如何理解、审计通知书向谁发、特殊项目如何发审计通知书等等,仍存在一定的困惑,本文对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审计实践有所裨益。
问题1:审计机关能否直接持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
送达审计通知书是依法实施审计的重要程序。在合理适当的期限内送达审计通知书,是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方式,彰显了国家审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为被审计单位整理有关资料、准备审计办公条件、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留出比较充足的时间,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这里的“审计”,既包括现场审计,也包括非现场审计,无论采取哪种审计方式,审计机关都应该依法送达审计通知书。可以说,没有审计通知书就不得实施审计。
同时,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适度的行政应急权和突击检查权,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直接持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必须满足特殊情况这个前提条件,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法所称特殊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当审计机关遇到办理党委、人大和政府交办的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有证据或迹象表明如果提前三天送达审计通知书,有关人员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串通提供伪证,或者畏罪潜逃,可能增加审计机关的工作难度和风险等特殊情况时,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机关要对“特殊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不能随意扩大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范围。
问题2:审计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如何计算?
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期限中,除有关政府裁决的期限外,其他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所以,审计通知书提前三日送达时间的计算,应当以工作日计算,不能以自然日计算。
关于送达方式和送达确认,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问题3:专项审计调查如何制发通知书?
对于专项审计调查而言,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这主要是为了适应专项审计调查目标宏观、内容针对性强、范围广泛、方法灵活的特点。为确保质量,兼顾成本和效率,对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没有作出硬性规定,仅要求出示通知书即可。通知书的内容应将调查范围、内容和要求列明,以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问题4:跟踪审计是否每次都需要制发审计通知书?
考虑到跟踪审计的实施次数多、时间跨度长,审计机关可以在跟踪审计起始年度或者第一次审计时,一次性制发审计通知书,并在其中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明确以后跟踪审计的大体频率和期限等,后续各年度或者第二次以后各次审计时不再另行制发审计通知书。根据需要,也可以在每次审计时均制发审计通知书。
问题5:哪些情况需要抄送审计通知书?
一般情况下,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为被审计(调查)单位,抄送单位根据情况可填写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单位。抄送的目的,一是起到告知作用,便于被审计事项主管部门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或支持配合、协助审计工作;二是起到协调作用,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加强贯通协作。审计机关要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抄送单位。对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主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可以视情况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如结合审计项目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在审计通知书一并写明,同时抄送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
问题6: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同时开展多个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能否合并制发审计通知书?
本着精简公文原则,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同时开展多个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可以合并制发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各审计项目的具体要求。合并制发审计通知书,有利于被审计单位一次性全面了解审计项目安排,通盘考虑、全面统筹协调各部门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顺利开展。为避免审计通知书标题过长,审计通知书标题可以只写一个为主的项目,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以“等”字代替,并在通知书内容中写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同时开展的,审计通知书标题中都要体现;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其他项目一起开展的,一般标题中写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内容中写明其他审计事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同时开展的,一般标题中写明审计项目,内容中写明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问题7:审计机关直接对被审计单位所属二级及以下单位单独开展审计,如何制发审计通知书?
对照全面覆盖的要求,有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所属二级及以下单位还存在一定监督盲区和空白,应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审计机关直接审计被审计单位所属二级及以下单位,可以直接给被审计单位所属二级及以下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本级;也可以本着对等原则,主送被审计单位本级,在通知书中明确具体审计的二级及以下单位名称、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工作要求等事项。
问题8:审计组的成员名单是否必须全部列出?
审计组组长应单独列明。审计组人员构成、审计组副组长和主审为可选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人员构成中的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可填写审计署××司/××局/××特派办、××审计厅/××审计局××处,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可填写审计署××司××(副)司长/××特派办××(副)特派员/××审计厅××(副)厅长/××审计局××(副)局长等;审计组成员人数较多或者可能有调整时,可仅列出部分成员并以“等”字结尾。
(作者单位 审计署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