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水利领域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规范水利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现将全县水利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和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如下:
一、行政监督主体及执行机构
县水利局为本县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其办事机构为安义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水利招投标活动日常工作。
二、监督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水利招标项目涉及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
三、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613号);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4号);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号);
6、《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监督职责
1、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规定的招标方式招标;
2、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标;
3、采集、上报、记录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的招标报告(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准文件、资金来源文件、招标文件、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告等);
5、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并对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6、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监督事项、程序
(一)招标前期工作的监督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材料备案;
2、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3、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提出的工期要求是否符合实际;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
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
3、是否有排斥或倾向某投标人的现象;
4、K值等系数的抽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四)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合理,是否公正、公平地进行评标;
3、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5、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
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个投标书的评价和打分是否存在明显偏差;
7、投标人是否存在假借资质、串通投标等违规情况;
8、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9、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定标后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3、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监督事项办理时限
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事项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理。具体有: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可供查阅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日;
2、招标人应该在招标项目备案后90天内完成招标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招标周期或者不开展招标工作。无正当理由在90天内未完成招标工作的,招标备案自行废止,需重新办理招标备案;
3、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在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总结报告报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5、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七、投诉处理
对招投标活动产生的投诉、举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安义县水利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