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 罚决〔 2023 〕1 号
当事人:陈 冬 法定代表人: 无
单 位: 无
住 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邮 编: 330500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对你(单位)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泥土、树根等杂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6月14日在安义县长埠镇石窝雷家河道管理范围内向河道内弃置泥土、废树根等杂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三十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调查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专家(技术人员)结论报告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对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无异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罚款壹千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安义县营业部(地址:文峰路517号),根据水利局财务非税系统提供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或安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义县水利局
2023年 7 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