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洪办字〔2019〕24号)和《中共南昌市委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县(区)生态环境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洪编发〔2019〕2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为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属地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属地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排污许可相关工作,落实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指标,监督检查地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属地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属地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动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属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推动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属地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相关标准和规范,负责属地内的执法监测,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等相关工作。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属地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在市生态环境局领导下,做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属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的相关工作,组织落实属地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组织协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中央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各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
(十一)负责属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开展属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十二)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属地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属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县生态安全,打造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安义样板”。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
1.与县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林业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参照《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洪办字〔2019〕24号)执行。
第四条 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作及后勤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拟定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以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县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提出属地生态环境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绩效管理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监督派出机构和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对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人事科、宣传法规科、科技标准与财务科(财务工作)、机关党组织。
(二)综合协调股。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各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生态环境监测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对接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综合协调科、生态环境监测科。
(三)土壤与自然生态保护股。负责属地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推动实施土壤、地下水污染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属地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动实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对接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
(四)水大气生态环境股。负责属地地表水生态环境及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标准,配合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地表水、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并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及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水、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配合拟订并监督实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流域内联合执法。配合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规划、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对接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
(五)科技标准与辐射安全排放管理股。负责属地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和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生态环境标准,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对接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与排放管理科、科技标准与财务科(科技标准工作)。
第五条 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生态环境局办公电话:0791-83429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