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全县统计政策、规划、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全县统计工作。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二)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
(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发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本县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由上级部门部署的各类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协调全县、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环境和非金融资产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开展农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跟踪调查等工作。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审查各乡镇、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八)统一管理县农村抽样调查队、县统计局经济调查队的工作;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参与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管理使用县统计部门由中央下拨的统计经费。
(九)逐步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