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统计局误事责任追究制度
为增强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责任感、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效能,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因工作推诿、拖延、失职、错办等造成损害或危害的以下几个方面误事行为,均要追究责任:
(一)无故不完成目标任务或拒不遵守责任制度情节严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故意拖延的;
(三)按规定应审批而不审批或拖延审批或者不应审批而审批的;
(四)因工作粗枝大叶,发生重大误差,造成不良好影响的;
(五)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出具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的;
(六)对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七)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对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的;
(八)其他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三、进行责任追究,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一)进行教育谈话;
(二)自我检查、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停职检查;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进行责任追究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
(二)发生重大和恶性事故或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对实行工作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有阻挠干扰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对执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依法依纪从重处理的。
五、在进行责任追究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主动讲清问题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影响的;
(三)在改正错误的同时,工作表现好,成绩突出的;
(四)其他应从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