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发〔2007〕1号
关于下达二oo七年度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全县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县统计局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3.5倍×2人。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243元,2007年双方当事人为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78701元;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838元,2007年双方当事人为农村居民,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26866元。
城镇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上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农村居民实际纯收入高于上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2、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3、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4、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5、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6、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0%征收。
(二)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1、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2、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3、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计生部门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关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收入状况及履行能力证明;
2、分期缴纳的具体计划;
3、其他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在作出的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中,明确分期缴纳的期限、金额等事项。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30%。
(四)本通知自二oo七年元月一日开始执行。
二○○七年元月三十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通知
────────────────────────
抄报:南昌市人民政府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法院、检察院,万场,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元月三十日印发
────────────────────────
共印1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