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引导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2011]55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条件和办法,仍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所需资金按原发放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由江西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