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应急管理局2月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
安义县万埠镇祥乐烟花爆竹经营部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安)安应急罚〔2024〕5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4〕6号;证据二:该专卖店的负责人胡纲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四:主要负责人胡纲的过期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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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 |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人民币10000(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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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