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应急管理局2月6日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
安义县祥龙烟花爆竹经营部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安)安应急罚〔2024〕3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4〕4号;证据二:该专卖店的负责人魏皖龙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安)应急登处通【20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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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10项第1档的规定。 |
罚款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10项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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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应急管理局 |
安义县石鼻春兰吉祥烟花爆竹专卖店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安)安应急罚〔2024〕4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 2024〕5号;证据二、该经营部的负责人谌晓萍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安)应急登处通【2024】03。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10项第1档的规定 | 罚款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10项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子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3 | 安义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