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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260-0403-2024-00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2-2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安义县应急管理局2月6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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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应急管理局2月6日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机关

安义县祥龙烟花爆竹经营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安)安应急罚〔2024〕3号

一般行政处罚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4〕4号;证据二:该专卖店的负责人魏皖龙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安)应急登处通【2024】02。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10项第1档的规定。

罚款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10项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安义县应急管理局

 安义县石鼻春兰吉祥烟花爆竹专卖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安)安应急罚〔2024〕4号 一般行政处罚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 2024〕5号;证据二、该经营部的负责人谌晓萍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安)应急登处通【2024】03。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10项第1档的规定  罚款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10项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子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安义县应急管理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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