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应急管理局6月24日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
江西鸿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安)应急罚〔2024〕42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2024年6月7日上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西鸿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现场两名电焊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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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0项第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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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