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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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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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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升我县公共场所安全防范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江西省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129号)和《南昌市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洪府厅发〔2019129号)要求,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68-2011)、《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等规范、标准,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span>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立足预防、综合施策,按照“实战、实用、实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公共场所防护设施建设,提升公共场所安全防范能力,严密重点管控和社会整体防控,最大程度地减少驾车冲撞等暴力侵害事件及意外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危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目标任务

在城市建设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通过建立试点和分步实施,用两年时间完成全县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验收、评估和总结工作,切实提升防范能力。

三、组织领导

成立安义县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熊锋任组长,县城管局局长张铭任副组长,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物业中心、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机管局,各乡镇(场)、工业园区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副局长涂赞勇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建设责任落实和竣工验收。各相关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

四、工作职责

⠼/span>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监管”、“谁主管、谁负责”,防范工作“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监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span>(一)县公安局。加强协调指导,推动各成员单位强化措施、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定防护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安全需要;落实职责范围内目标和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参与对建设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

(二)县教体局。牵头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学校等目标和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县财政局。指导、督促全县各级财政部门按公共设施的项目审批情况,依现行财政体制统筹安排。

⠼/span>(四)县住建局。对全县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规划、限速设置等提出可行性意见,并进行审批。落实安全防护设施所涉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对建设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

(五)县城管局。牵头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城市桥梁、中心广场、开放式休闲广场等路面市政设施等目标和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落实职责范围内交通枢纽、高落差的临崖临水道路,长途客运、公交站台等目标和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参与对建设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

(七)县商务局。牵头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加油站等目标和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八)县物业中心。牵头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农贸市场等目标和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九)县卫生健康委。牵头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医院等目标和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༯span>⠂༯span>(十)县应急局。指导、协调、督促全县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应急管理和安全性建设工作,参与对建设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

⠂⠼/span>(十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安全防护设施所涉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县机管局。牵头落实本级党政机关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场)、工业园区做好乡镇(场)、工业园区级党政机关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

(十三)各乡镇(场),工业园区。指导、协调辖区相关单位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推动辖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按计划完成;提出辖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经费预算,保障建设经费投入;牵头落实职责范围内目标和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管理。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20195月中旬至20197月中旬)。制定县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召开工作部署会,对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乡镇(场)、工业园区,各主管单位按照总体方案要求,对职能范围内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启动建设具体实施工作,同时将摸底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试点建设阶段(2019720日至2019831日)。按照实施方案,各主管单位挑选12个安全风险高、急需加强防护设施的重点场所和部位作为试点,各乡镇(场)、工业园区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重点场所和部位作为试点(见附件1),完成试点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三)城区建设阶段(201991日至20191231日)。各乡镇(场)、工业园区,各主管单位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先期完成26个(见附件2)安全风险高、急需加强防护设施的城区公共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四)全面建设阶段(202011日至2021228日)。各乡镇(场)、工业园区,各主管单位完成全部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五)验收总结阶段(202131日至2021531日)。各乡镇(场)、工业园区,各主管单位对建设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发现的不足进行总结,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主要公共场所防护设施的规划、建设、更新等进行评估和验收,对全县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进行总结。

六、建设范围

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的重点目标和部位:

(一)党政机关、医院门前及周边;

(二)中心广场、开放式休闲场所、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公交枢纽站、长途客运站等旅客出入口及周边;

(四)过河的城市桥梁、交通枢纽、高落差的临崖临水道路;

(五)公交站台、加油站。

七、建设要求

(一)党政机关、医院门前及周边。

1.交通标志标线。在党政机关出入口前或者易发生因临时停车造成堵塞的医院出入口前施划禁止停车的网状线区域;在党政机关、医院大门两侧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人群过街的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注意行人标志、减速慢行标志,或增设减速带,控制车辆降低行驶速度,必要时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的人行过街横道,须按规定设置人行安全岛或安全驻足区。

2.硬质隔离设施。党政机关、医院门前与道路路面应设置固定或移动的隔离墩、隔离栏或伸缩式栅栏门;在进门车行通道应设置减速带、自动型防冲撞金属柱或翻板式路障机等防冲撞设施;车行道与人行道应采用防冲撞金属立柱或水泥柱(墩)进行隔离;党政机关、医院与道路的周界,应设置实体围墙或栅栏。

3.人行道保护。党政机关、医院门前及周边的人行道与车行道,应实施物理隔离。人行道与车行路面的路缘石高度宜取较大值0.4米;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安装隔离护栏或隔离墩,人行护栏净高不宜低于1.1米,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

(二)中心广场、开放式休闲场所、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规范设置功能区域。中心广场、开放式休闲场所以及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按人流、车流分离的原则,采用交通标志与标线指示,合理布置进出通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步行活动地带。

2.交通标志标线。中心广场、开放式休闲场所以及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道路两侧应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人群过街的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注意行人标志、减速慢行标志,或增设减速带,控制车辆降低行驶速度,必要时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的人行过街横道,须按规定设置人行安全岛或安全驻足区。

3.硬质隔离设施。中心广场、开放式休闲场所以及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应利用绿化岛、隔离墩或隔离立柱等物理隔离设施隔离步行活动区与车行道,防止车辆闯入人员活动区。

4.人行道保护。中心广场、开放式休闲场所以及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的人行道与车行道,应实施物理隔离。人行道与车行路面的路缘石高度宜取较大值0.4米;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安装隔离护栏或隔离墩,人行护栏净高不宜低于1.1米,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

()公交枢纽站、长途客运站等旅客出入口及周边。

1.规范设置功能区域。公交枢纽站、长途客运站等站前广场应与县内公共汽车、出租车、接送车辆的站点布置统一规划,科学组织交通,使人流、客货运车流的通路分开,行人活动区与车辆通行区分开,离站、到站的车流分开。必要时,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2.交通标志标线。公交枢纽站、长途客运站等旅客出入口道路的两侧应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人群过街的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注意行人标志、减速慢行标志,或增设减速带,控制车辆降低行驶速度,必要时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的人行过街横道,须按规定设置人行安全岛或安全驻足区。

3.硬质隔离设施。公交枢纽站、长途客运站等旅客出入口或集中上下车的区域,应安装隔离防护栏或隔离墩等隔离设施,实现人车物理隔离,防止车辆冲撞人群。

4.人行道保护。公交枢纽站、长途客运站等旅客出入口或集中上下车区域的人行道与车行道,应实施物理隔离。人行道与车行路面的路缘石高度宜取较大值0.4米;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安装隔离护栏或隔离墩,人行护栏净高不宜低于1.1米,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

(四)过河的城市桥梁、交通枢纽、高落差的临崖临水道路。

1.路侧护栏。过河的城市桥梁、交通枢纽或高落差临崖临水道路,设计速度为80100千米每小时多余的字,路侧防护栏防撞等级不得低于SS级;设计速度为60千米每小时多余的字,防撞等级不得低于SA级。

2.中央隔离护栏。双向四车道以上的过河城市桥梁、交通枢纽或高落差临崖临水道路,必须设置中央隔离护栏,且防撞等级不得低于SAm级。

3.机非隔离护栏。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过河城市桥梁、交通枢纽或高落差临崖临水道路,应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栏杆。

4.人行道保护。设置有人行道的过河城市桥梁、交通枢纽或高落差临崖临水道路,人行道与车行路面的路缘石高度宜取较大值0.4米,且应当设置加强型人行栏杆,栏杆结构设计必须安全可靠,栏杆底座应设置锚筋。

(五)公交站台、加油站。

1.非机动车道的处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路段,要在公交站台处的外侧设置非机动车道。

2.站台面积。站台长度不宜小于2个停车位,铺装宽度不应小于2米。

3.交通标志标线。城区加油站出入口道路两侧应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

4.硬质隔离设施。公交站台与车行路面的路缘石高度宜取较大值0.4米;在靠近机动车来车方向和与机动车道相邻的一侧,应设置防撞护栏或隔离墩。

八、建设标准

(一)交通标志标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版面设计。标志标线的颜色、含义、图形等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的有关规定。

2.材料。用于交通标志的逆反射主要材料反光膜应符合《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18833的规定要求的反光膜或其他逆反射材料制作;交通标线的黄色反光标线涂料逆反射系数低于最低指标时应重新划制。

3.支撑方式与结构。可采用单柱式,但功能要求和安全性要求应保证交通标志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标志结构的土建基础一般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必要时可采用桩基础。标志结构的预埋件应事先预埋在基础中,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二)减速带应符合以下要求:

减速带应符合JT/T713的规定。

(三)硬质隔离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水泥柱(墩)的要求

1)直径不小于30毫米,采用配有钢筋增强的混凝土结构;

2)埋设深度不小于400毫米且不小于柱体总高度的40%,阻挡高度不小于600毫米;

3)两柱的主体间距不大于1.25米;

4)柱体表面贴有反光膜,应符合GB/T18833的规定,宽度不小于50毫米。

2.实体围墙或栅栏的要求

1)高度不低于1.8米;

2)实体围墙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砖混结构、钢板网、焊接钢丝网、钢筋网等结构形式;

3)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毫米,壁厚不小于2毫米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毫米的钢棒,单根截面不小于8毫米×20毫米的钢板)组合制作;

3)用于场(站)周边的实体周界封闭时,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大于150毫米,且不易攀爬。防盗栅栏应使用直径不小于12毫米的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4)钢栅栏的设置应符合消防的有关规定;

5)砖混结构围墙的强度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3.自动型防冲撞金属升降柱的要求

1)柱体材质应为不锈钢、碳素钢等;

2)柱体表面应采用防腐工艺处理,防腐性能应符合GA/T1343-20165.10的规定;

3)柱体表面应贴有反光膜,应符合GB/T18833的规定,宽度不小于50毫米;

4)柱壁厚度:一般不小于6毫米,重点部位不小于12毫米;

5)柱体直径:一般不小于165毫米,重点部位不小于220毫米;

6)两柱的主体间距不大于1.25;

7)升起速度应不小于120毫米每秒;

8)升起后阻挡高度不小于600毫米;

9)警示灯:柱体顶部宜有警示灯带,灯带在柱体升降过程中闪烁,柱体处于上升、下降状态警示灯均应清晰可见;

10)金属柱下降后阻挡装置应不影响道路的承载能力和通行能力,阻挡性能应符合GA/T1343-2016的规定;

11)根据施工环境、现场地质情况进行加固;

12)在外部供电停止状态下,应自备电源或具有手动升降功能;

13)控制系统的抗电强度、绝缘电阻、泄漏电流应符合GB16796-20095.4.35.4.45.4.6的规定,宜与其他控制设备或系统联动。

4.移动型防冲撞金属柱的要求

1)柱体材质应为不锈钢、碳素钢等;

2)柱体表面应采用防腐工艺处理,防腐性能应符合GA/T1343-20165.10的规定;

3)柱体表面应贴有反光膜,应符合GB/T18833的规定,宽度不小于50毫米;

4)柱壁厚度:一般不小于6毫米,重点部位不小于12毫米;

5)柱体直径:一般不小于165毫米,重点部位不小于220毫米;

6)两柱的主体间距不大于1.25;

7)埋设深度不小于400毫米且不小于柱体总高度的40%,阻挡高度不小于600毫米;

8)应有锁止装置,防止非工作人员操作;

9)根据施工环境、现场地质情况进行加固。

5.固定型防冲撞金属柱的要求

1)柱体材质应为不锈钢、碳素钢等;

2)柱体表面应采用防腐工艺处理,防腐性能应符合GA/T1343-20165.10的规定;

3)柱体表面应贴有反光膜,应符合GB/T18833的规定,宽度不小于50毫米;

4)柱壁厚度:一般不小于6毫米,重点部位不小于12毫米;

5)柱体直径:一般不小于165毫米,重点部位不小于220毫米;

6)两柱的主体间距不大于1.25;

7)埋设深度不小于400毫米且不小于柱体总高度的40%,阻挡高度不小于600毫米;

8)根据施工环境、现场地质情况进行加固。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标志性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交通系统等公共场所开放性强、人员密集,一旦发生暴力侵害事件或车辆失控等意外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设施损毁和轰动效应,容易引发社会恐慌与连锁反应。各乡镇(场)、工业园区,各职能部门要立足于应对复杂情况、强化底线思维、加强事前预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专抓,认真落实安全设施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共同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工作。

(二)统筹协调,合理推进。各乡镇(场)、工业园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检视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投入不足、覆盖范围不全面、建设滞后等问题,对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科学规划、统筹推进。要将建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紧扣时间节点,抓好基础调查,抓好组织实施,抓好工作保障,把握工作进度,稳步合理推进建设工作。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涉及面广点多,各乡镇(场)、工业园区,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监管工作责任,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督促工作落实。县直职能部门既要抓好本部门具体任务的推进落实,也要做好对口业务单位的指导监管。各乡镇(场)、工业园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单位要区分情况分步实施、狠抓落实,对拟建、在建项目要同步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对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列出建设计划;对于设施老旧、不符合标准的,要予以更换和升级改造。

(四)高效运转,长效监管。各乡镇(场)、工业园区,各职能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通力协作配合,对照工作方案要求,坚持进度和质量并重,不讲困难,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阻碍安全设施建设的落实,确保按期实现建设目标。各单位要建立安全防护设施运行长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结合平时工作和重大活动、敏感时节、专项任务等加强自查和明查暗访,深入实地、注重实效、及时整改、防范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开展抽查监察,对不积极、不配合、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县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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