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办发〔2021〕72号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义县2021年省级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
《安义县2021年省级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义县2021年省级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做好2021年省级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工作的通知》,规范使用省级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专项资金,助力安义县铝型材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专项资金是针对2021年省级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专项资金中所列用于安义县铝型材产业优化升级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总额1070万元,超出部分由县财政给予配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根据传统产业升级要求,主要对企业创新发展、技术改造、安全绿色环保、品牌建设、优质企业培育、平台建设等六大方面进行扶持,采用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审核、择优扶持、社会公示等办法确定最终扶持对象。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凡在安义县进行企业注册、税务登记,从事铝型材生产及配套的工业企业,从事铝型材产业研发、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产业优秀团队等均可享受本政策措施。
第五条 支持产业平台建设
1.支持铝型材产业平台建设,对建成的铝型材设计研发、检验检测、供应链金融、数字经济、人才培育等平台,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第六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2.支持安义县新引进的铝型材强链、补链、延链产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上项目,优先纳入安义县重大工业项目,并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发票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3.对企业年上缴税金1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的,按该企业当年度用电量较上年同期用电量增加的部分,根据其当年较上年同期新增用电量,按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投产并已入统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用电量的50%×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补贴额3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安排补贴资金。
第七条 支持技术改造提升
4.支持现有铝型材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新上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购买设备发票额100 万元以上部分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5.支持民用型材转型工业型材,对购买及安装投入工业型材生产的3000吨及以上型号的挤压机的企业,按投入设备资金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安全绿色环保制造提升
6.对淘汰高耗能电机、风机、水泵、内燃机和燃煤锅炉等落后设备项目,对新购置的设备,按照设备投入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
7.企业在技术改造前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给予5万元的节能评估补助。
8.支持铝型材企业环保设施提质升级改造项目,对其环保设备投入按照设备资金6%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
9.支持铝型材企业安全设施达标建设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资金。
第九条 支持创新驱动发展
10.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1.对新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12.对新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条 支持品牌建设
13.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管理
14.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奖补金额的1%(最多不超过10万元)作为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组织评审,聘请专家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县财政局据实核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安义县科技工信局和安义县财政局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安义县科技工信局负责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安义县财政局负责对企业奖励资金的拨付,并会同安义县科技工信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政策兑现程序
第十三条 政策兑现程序为:
一、启动兑现。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将省级专项资金划拨到县财政后,县科技工信局、县财政局联合发布政策兑现通知,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指导下,及时启动兑现工作。
(一)县科技工信局通过县政府网站及安义工业园区管委会网站向全县相关企业下发兑现通知。兑现通知应包括政策依据、兑现条款、奖励标准、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兑现程序、承办机构及其他相关事项和要求等。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中的政策依据向承办机构递交政策资金兑现的申报材料,其申报材料须含法人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供承办机构审核存档,一份供第三方机构审核用,一份根据工作需要交相关联合部门审核存档。
二、组织审核。承办机构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当依据相关政策细则开展评审工作:
(一)拟定审核工作方案。审核工作方案应包括政策依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兑现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情况、审核工作具体安排、所需经费保障等事项。
(二)对需聘请专家评审或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由承办机构提出,县行政审批局按相关规定完成评审服务的政府采购事宜,并应当注重了解掌握评审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的资格资质及工作表现等情况,原则上每年应作动态调整。承办机构认为专家或机构不能胜任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调整。(聘请专家评审或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三)承办机构按审核方案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必须严格政策标准,现场勘验项目的真实性,审核数据的可靠性。可能影响或妨碍审核结果公正的人或机构应当回避。
(四)承办机构审核(重审)结果须由审核者签字确认;专家组评审结果须由专家签字确认;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结果须由评审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机构公章;与审核结果相关的会议应详细记录并由参会人签字;现场勘验情况应当记录签字并拍照。审核中发现部分申报材料缺失或需要新增申报材料的,应按程序及时通知企业补报。
三、审核公示。承办机构应将最终审核结果向相关联合部门征求意见后,起草政策资金兑现审核情况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阅后,报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资金兑现。
(一)资金兑现决定在县政府网站及安义工业园区管委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时应公布监督举报方式。
(二)公示结果如有异议,组织重审;经重审认定不符合条件的,承办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兑现资金。公示无异议或经重审后,由承办机构起草请示报县政府审批;待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协调相关部门下达兑现资金。
五、材料归档。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将原始申报文件材料、兑现审核工作流程中产生的所有材料及凭证收集整理存档,并按有关规定指定专人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县科技工信局、县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对本部门受理的上一年度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县人大和社会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获得扶持的企业,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于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政策内技改条款本着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与县其他扶持政策重复时,本着就高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政策可与《关于市级下放的工业政策兑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复享受,但获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省工信厅相关省级财政专项。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扶持资金从2021年省级传统产业产业优化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工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策兑现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