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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010-0203-2022-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安义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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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绕城高速公路西二环(安义段)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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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办发〔2021〕112号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昌市绕城高速公路西二环

(安义段)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红山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

《南昌市绕城高速公路西二环(安义段)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主公开)


南昌市绕城高速公路西二环(安义段)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南昌市城高速公路西二工程是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工程。工程对缓解城市公共交通力、完善南昌市周边综合交通体系、引城市整、空布局化和促南昌经济社会高展具有重要意做好南昌市城高速公路西二工程目涉及安义县境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益,确保南昌市城高速公路西二施,根据国家、省市土地管理法律法和《安义县县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指行)》(安府办发202187号)的有关定,特制定本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涉及南昌市绕城高速公路西二环(安义段)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等(具体以规划部门提供的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安义县自然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涉及南昌市绕城高速公路西二环(安义段)各相关乡镇及管理处(包括鼎湖镇、石鼻镇、长埠镇、东阳镇、万埠镇、长均乡、乔乐乡和红山管理处)。

三、征收补偿签约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30日内。

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

四、征收与补偿依据

1.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被征收房屋有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明及乡镇批准建设的材料等。不能提供上述有效证件之一的,根据实地调查及被征收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经房屋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项目指挥部审核确认后,可视为合法房屋进行补偿。

2.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房屋结构、面积以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现场丈量核实为准。

3.违法建筑及不予补偿的情况:政府征收公告下达后,不得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变用途及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补偿。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使用时限补偿。

五、家庭人口认定

(一)家庭人口以征收所在地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为依据计算(以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为准),并经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村小组确认。

(二)安置家庭人口数按被征收户的在册直系亲属常住人口计算,但空挂户、搭挂户、搭挂人口、投亲靠友的不计算安置人口。另外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在编人员不计算安置人口。

(三)户口原在本村的在校大中院校学生、现役军人及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可计算家庭人口数。

(四)与村民结婚的外地妇女,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计算家庭人口数。

(五)独生子女(有合法证明)、已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青年(未有婚史或离异未育且前妻户口不在本村)及纯女户(二女户,且有合法证明的)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

六、分户安置认定

(一)户数及家庭人数认定截止时间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二)分户应以户籍登记或婚姻登记为依据,被征收人未成年子女不得分户,被征收人有多个子女的,必须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同户。

(三)夫妻之间不能单独立户,即使有多幢主体房屋的,面积可合并计算,也只能计算一户。

(四)男方入赘(只计算一个女儿)到纯女户家庭落户的可以分户。

(五)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收人家庭(纯非农业户籍家庭)只能按一户计算不得分户。夫妻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籍的也只能按一户计算,不能分户。

(六)拆迁安置分户需由被征收户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核后,最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征收的征收指挥部批准同意。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被征收的,可按宅基地安置和货币补偿二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如被征收人拥有两处宅基地,只征收一处主体房屋时,按房屋补偿价格(见附件)的1.4倍货币结算,不予安置,也不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

(一)宅基地安置

1、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被征收农房,在符合村庄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征收时可以给予宅基地安置及房屋结构补偿价(具体见附件)的方式进行。涉及安置所需的用地报批和建房审批等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共同负责,各负其责,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2、安置点房屋建设以各乡镇(村)为单位采取“就近宅基地安置,房屋自建”的模式,置换的宅基地标准为用地面积不超过120㎡/户,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350㎡,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新置换的宅基地选址应本着节约土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并结合新农村建设等相关规划要求开展。

3、安置房由被征收户本人出资建造,由县财政按每户最高不超过8万元资金补助用于被征收户安置地块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按拟拆迁的合法主体房屋占地面积分三档进行补助,其中占地面积在100㎡(含)以上的补助8万元、占地面积在80㎡(含)以上-100㎡以下的补助6万元、占地面积在80㎡以下的补助5万元。

4、被征收人在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如其主体房屋面积超过户均350㎡的,且有相关审批手续的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超过面积的部分按房屋补偿价格的1.4倍结算。

(二)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是指对区域内的被征收农房按房屋结构补偿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且不再给予宅基地及其他安置的行为。申请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做出书面承诺,保证今后不再向政府提出其他安置要求。同时,参考安义县征地片区价标准,按主体房屋在房屋补偿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另外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助(其中鼎湖镇补助600元/㎡,其他乡镇补助550元/㎡)。

八、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的主体房屋、附属建筑物、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价格和附属设施迁移费等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补偿(见后附件)。

九、搬迁、临时安置、装饰装修和奖励

1.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栋主体房屋一次性补偿1000元。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的每栋主体房屋支付二次搬迁费2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村农业常住人口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户,在宅基地交付后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宅基地未交付前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

3.装饰装修补偿费:征收已经装修的房屋,由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装修补偿费,装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装修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费。

4.奖励标准:

在规定签约搬迁时段内完成签约并结算完毕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签约时段

奖励金额(人民币)

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第1--10日

30000元

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第11—20日

20000元

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第21—30日

10000元

奖金在栋内所有住户搬迁完毕时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未搬迁交房的,每推迟一天递减奖金2000元。

十、其他补偿

1、征收集体土地上的祠堂、庙宇、宗教场所、村集体用房等按重置价给予补偿,如需还建的,另行按程序报批。农民个人在宅基地外经批准建设的生产用房,一律按房屋结构价标准(见附件)给予补偿。

2、符合房屋安全条件下的经营性农房根据被征收人的产权凭证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其他能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凭证。征收时有营业执照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小商店、小家庭作坊等经营性农房,给予搬迁停产停业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按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如征收时该农房已停产、停业的不另行补助。

3、本方案未确定的其他设备设施(无法迁移)的补偿,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

十一、房屋拆除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等,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被征收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腾空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拆除。

十二、争议解决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订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附件:南昌市绕城高速公路西二环(安义段)建设项目集体

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附件

南昌市绕城高速公路西二环(安义段)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主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框架结构的主体房按80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m以上,四周砖墙封闭,以钢筋混凝土梁板柱承重为主,现浇楼面及顶盖]。

(二)砖混结构的主体房按70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m以上,四周封闭结构,以砖墙承重为主,现浇楼面及顶盖]。

(三)砖木结构的主体房按65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m以上,四周砖墙封闭,以木桁梁及土、机瓦为顶盖]。

(四)木结构的主体房按60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m以上,四周木结构封闭,以木桁梁及土、机瓦为顶盖]。

二、附属建筑征收补偿标准

(一)砖混附属房按480元/㎡元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在1.6m以上,2.2m以下,四周有墙体封闭]。

(二)砖木附属房按360元/㎡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在1.6m以上,2.2m以下,四周有墙体封闭]。

(三)简易房屋(厕所,猪、牛、鸡、鸭棚),按180元/㎡元予以补偿。

(四)未建成房屋的基础补偿:砖混基础按220元/㎡补偿;钢筋混凝土基础按320元/㎡补偿。

三、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水井:压水井每口1000元,明井深在10m以内,每口2000元,每增加1m深度,增加200元。

(二)砖围墙80元/㎡;麻石围墙150元/㎡。

(三)乡村道路水泥地面按60元/㎡计算补偿,其他水泥地面按50元/㎡计算补偿。

(四)沼气池每口800元。

(五)砖水池60元/m3;混凝土水池180元/m3; 养殖用水箱300元/只;水塔支柱:钢筋混凝土800元/m3,砖石350元/m3。

(六)房前屋后果树补偿:盛产期每株80元;非产期每株50元;幼苗每株10元。

(七)房前屋后绿化乔木移植补贴:胸径10cm以下不予补贴;10-20cm,40元/棵;20-30cm以上,300元/棵;30cm以上,700元/棵。

(八)一般养鱼水塘包干补偿费为1250元/亩,其中1050元/亩为鱼苗补偿,200元/亩为与养鱼有关的配套设施(含涵、管、砚、闸、护坡等)的补偿。

(九)钢架种殖大棚按高度1.5m(含)以上2m(含)以下的,按20元/㎡补偿;高度2m(不含)以上3m(含)以下的,按30元/㎡补偿;高度3m(不含)以上的,按40元/㎡补偿。

四、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一)有线电视迁移按每户120元补偿(凭有线电视证件及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二)固定电话迁移每户128元补偿(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电话缴费单办理)。

(三)宽带迁移费按电信部门的电话移机保号费200元补偿 (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宽带缴费单办理)。

(四)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2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

(五)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每套400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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