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真实全面地反映情况,提供对策建议,及时高效地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政务信息采集、编写、报送、反馈等日常工作;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三)完成信息报送任务;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政务信息资料及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主要业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业务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四)严格遵守政务信息工作保密规定。
第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围绕以下重点采集政务信息:
(一)上级重大政策、决策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特别是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本乡镇、本部门和单位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创新举措情况;
(五)推动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突出成效以及具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
(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问题分析、建言献策等。
第六条 健全重要信息约稿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约稿,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七条 政务信息编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题鲜明、要素齐全、内容精准;
(二)言简意赅、重点突出、逻辑严谨;
(三)点面结合、实事求是、喜忧兼报。
第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政务信息,应当经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政务信息报送、采用及排名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年高质量目标考核。对政务信息报送质量不高或者不按要求报送约稿信息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