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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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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维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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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办发2020〕124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义县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维养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红山管理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安义县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维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27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0日



安义县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维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解决长期以来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农田水利设施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及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在我省部分县(区)整体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水农水字〔2019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承担灌溉等功能任务的灌溉渠道、排水沟道、渠系建筑物、小型灌溉泵站、水闸、陂坝、山塘等公益性水利设施工程的维修、养护。

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维修、养护(以下简称“维养”。)是指通过对农田水利设施工程日常养护和定期维修,以保持工程的原有功能。不包括扩建、续建、改造及大修。本办法所涉县级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维养资金又称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以下简称“维养资金”)。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职责

第四条  全县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维养工作实行分层级管理。

(一)潦河大型灌区干渠及渠系建筑物设施维养管理工作由江西省潦河工程管理局负责,不纳入本县管理范围;

(二)潦河大型灌区干渠以下及其田间工程以上的骨干渠道及渠系建筑物,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及渠系建筑物,微型灌区(提灌站、拦水陂、山塘)水利设施工程维养管理工作由县水利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三)田间水利工程设施维养管理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四)各乡镇(处)是所在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维养管理工作的监督单位,负责配合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协调、监督、检查、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骨干工程按照“管养分离”的维养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维养公司,鼓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的国有企业参与维养。维养合同参照水库、圩堤标准化管理方式,由县水利局、乡镇与之签订三方协议。

第六条  田间水利工程设施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护。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由流转土地的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护;土地未进行流转的,由所在村集体明确专人或专业组织负责管护,具体可参照《安义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实施。

第三章   维修和养护管理

第七条  维养公司可充分利用现有的城乡环境一体化、水库堤防维养体系,聘请退休技术人员作为片区管理组长,以乡镇为单元组建专业维修管理队伍,开展维修养护工作。并报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是指因洪涝灾害等原因损毁严重,需要进行维修、翻修等工程措施以及灌溉产生的电费。

第九条  因维修项目的不可预见性,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项目参照公共基础项目建设流程单项实施。维养公司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年度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参照《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于当年1030日前以乡镇为单元,完成次年工程维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第十条  维养公司编制的维修实施方案应经乡镇初审合格后,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整体推进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维养公司维修的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项目实施完工后,由维养公司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乡镇初验合格后,再由县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政支付维养公司工程款,工程安全度汛后支付质量保修金。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养护是指对工程日常巡查、检查、清淤、除杂等,以保持工程的完整,保障设计功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养护实行维养公司维养经费单独核算,即养护经费实行年度包干,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政府精准补贴的依据。

第十四条  非公益性工程维修和养护由经营业主负责,维修和养护经费自筹解决,维修和养护工作接受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乡镇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维养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擅自改变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确保高效运行。

第四章   工程应急抢修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设施应急抢修是指突发性的,日常的养护不能解决的,如不及时修复,将影响当季水稻种植耕种或群众生产安全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七条  具体流程为:巡查人员巡查发现或是电话接报后,应立即上报片区长,片区长应根据工程损毁情况,制定抢修方案,填报维修单报乡镇(处)、水利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应急抢修。维修时需保留好抢修前后对比照片等资料,待抢修结束后,由维养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经乡镇初验合格后,由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维养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资金以确保农田水利所涉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  统筹资金来源:一是由县财政每年按照《安价字〔200223号》文件代扣乡镇征收的灌溉用水水费(不含上缴至省潦河管理局部分);二是县财政按20/亩预算安排的精准补贴资金;统筹整合各部门有关涉农资金;四是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

第二十条  参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及取费标准,每年从维养资金中按1/亩标准安排管理费用给县水利局,用于组织、协调等工作;按2/亩标准安排乡镇(处)工作经费,用于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整体推进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县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考核的主体,具体考核工作由县水利局牵头,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安排至少1名业务骨干参加,负责按季度对维养公司维养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按季度考核成绩拨付维养资金: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拨付100%,考核得分在80-90分的拨付95%,考核得分在70-80分的拨付85%,考核得分在60-70分以下的拨付70%,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予拨付。具体考核内容由县水利局负责制定。

第二十三条  当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时,维养公司接县水利局通知后应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同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季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因维养公司决策管理不当或维修养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维修养护管理区域内的工程严重损毁,追究维养公司的民事责任;若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公司和个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公示,并全额扣留考核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项目工程、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维修养护人员等扰乱维修养护工作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影响,由县水利局依法依规处理,乡镇(处)积极配合;造成重大损坏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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