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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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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化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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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办发〔2020〕108号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义县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化

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

《安义县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化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4日    

 


安义县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化建设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建设及高效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95号)、《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130号)、《南昌市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化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有政府财政资金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维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系统),包括大数据、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等建设类(含新建、扩建或改造)和运维类项目。不包括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等物品的零散购置以及土建工程、建筑弱电智能化、普通装修工程、专业领域设备购置。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等。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发展、信息共享、数据融合、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全县各系统和平台应当符合“城市大脑”总体技术架构,推进数据协同、业务协同、治理协同。

第四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县科技工信局负责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规划、技术评审,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进行全口径统筹管理。

县财政局配合县科技工信局安排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县发改委负责对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前期征求意见并按规定上报。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等进行审批。

县委保密机要局负责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事宜的审查确认,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对涉及国家安全涉密事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县委网信办(宣传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系统)安全监管,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县人防办负责指导和监督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落实人民防空工作要求。

其他监管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责履行好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管职能。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系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监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为项目建设的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提出、方案编制、预算编报、项目采购、合同签订、组织验收、信息安全保障、绩效和运维管理等,负责提出项目网络、云资源、数据共享交换及支撑组件等需求。

第五条 县科技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筹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体系,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纳入电子政务架构体系,全面有效推进全县政务信息化系统整合共享和集中发展,切实避免各自为政、拒绝共享、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实现由分散建设向集中集约、共建共享的模式转变。

第六条 县政务各部门新建和改造升级的政务信息系统必须依托全市一体化数据中心和政务网建设,由全市一体化数据中心统一提供计算和存储服务,明确所需资源,根据云服务目录向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按需申请,不再新建机房,不再采购计算、存储等硬件设备。县政务各部门不再新建政务云,现有政务云逐步整合至全市统一政务云平台,现有自建政务信息系统逐步迁移至全市一体化数据中心。县属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采取“统一开发、市县分级部署”的模式建设,并与省、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县政务各部门需要进行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信息系统,应通过全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数据共享交换业务。

 

第二章  项目规划与审核

 

第七条 县科技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信息化发展要求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认证各单位建设需求,牵头编制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县直各单位应依据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本部门(系统)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运维需求,进行年度项目申报。总投资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项目,可以由主管部门自行监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时,项目建设(业主)单位须向县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表和初步方案,向县科技工信局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计划提交项目建设(运维)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运维)背景依据、建设目标、网络部署、计算和存储资源需求、技术方案、数据共享交换需求及信息资源目录、支撑软件及客户端需求、投资概算等

(一)新建、改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系统)不再新建机房,不再采购计算、存储等硬件设备,需明确所需资源,根据云服务目录向县科技工信局按需申请计算、存储服务

(二)非涉密信息化项目(系统)不再建设专网,应依托县政务外网建设,逐步取消各部门非涉密业务专网。

(三)新建、改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系统),需根据《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和《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统一接入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挂载数据资源,同步规划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责任清单,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项目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

(四)新建、改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系统)方案的建设目标应当明确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定量指标。

(五)项目投资概算须完整、清晰,应当包括软硬件产品参考型号和配置,应用系统开发估算量,项目管理、项目监理概算或工作量估算,以及项目验收和其它所需的全部费用。其中,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系统)免费运维服务期不得少于3年。

(六)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共建单位,共同制定项目建设整体方案。明确各部门、地域、层级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各地域、各层级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七)运维类项目投资概算测算需要提供测算依据和过程,项目方案须明确系统软硬件资源现状,包括网络部署情况、云资源、硬件类别及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应用系统列表、数据库等支撑软件列表、安全保障措施,以及购置时间、过保时间、应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

(八)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非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建设(业主)单位须在项目建设方案中将信息化和非信息化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等分开计列。县科技工信局仅负责评估信息化部分,非信息化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对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部门组织地方申报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按有关程序申报前,须取得县科技工信局同意申报的技术评审意见,并在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部门审批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科技工信局

(十)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前,应事先征求县委保密机要局、县公安局意见,涉及城市防范空袭相关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前,应事先征求县人防办意见,同意后方可纳入规划建设。

(十一)除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的项目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再进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 县科技工信局原则上采用集中评审方式,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建设依据和技术方案等进行技术评审,出具技术评审意见,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后续报批和资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据。凡集中评审通过且取得项目建设意见书或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向县科技工信局报备。

第十一条 县科技工信局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技术评审论证所发生的费用纳入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二 各单位将拟建信息化项目提交县政府审议,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及资金安排情况,安排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已列入项目年度计划,且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或者投资概算获核定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县科技工信局汇总编制实施项目汇总表。

对于未经审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年度计划和安排专项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确需建设的,“一事一议”,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充分地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报请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在向县行政审批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须取得县科技工信局提出的技术评审意见、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集中是原则、不集中是例外”的要求,充分依托政务网络和市政务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及条线业务特殊需要外,原则上由市政务云统一提供计算、存储等服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应用系统,原则上应当从业务专网迁移至政务网络,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市政务云平台。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系统)中涉及与各县级委办局进行非涉密数据交换的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按照统一标准规范,使用全市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和信息共享交换,避免新增“信息孤岛”。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落实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定后,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报送县科技工信局。

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应视情况向县科技工信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县科技工信局对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方案和资金概算开展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江西省和南昌市电子政务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抓好项目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政务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组织信息系统保护等级认定,选择具有国家相关技术资质和安全资质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对系统进行安全测评,符合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应将软硬件集约化建设情况、数据信息共享开放等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在项目建成使用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开放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开放。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初验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需报请县科技工信局同意后,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委托外部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组织。

第二十七条 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半个月内,将初验意见、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县科技工信局。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项目建设(或运维)非正常终止等情况,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应向县科技工信局、县行政审批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督促承建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再组织开展验收。

第二十九条 县科技工信局依据国家和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建立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体系。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行后3至6个月内,按照绩效评估体系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县科技工信局。

第三十一条 县科技工信局加强对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预算申请环节,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的设定绩效指标和指标值;项目实施环节,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于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应要求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第五章  项目运维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每年自行组织运维项目年度考核,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把考核结果报送县科技工信局,作为下一年度运维经费审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现有政务信息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市政务网和市政务云平台。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城市大脑”总体技术架构,提供数据共享开放接口、建立主题数据库并按数据更新频度向市数据共享库归集数据。

凡未落实集约建设和共享开放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完成系统迁移、未编制信息资源目录、未提供数据共享开放接口和归集数据的,经县科技工信局报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不再安排项目(系统)运维经费并暂停其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系统),直至其相关规定落实到位。涉密或有特殊情况及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设施建设,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性检测和评估,保障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和共享交换数据实时安全。

第三十五条 各监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中的招标采购、资金使用、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和审计。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业主)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当接受监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工信局负责解释。涉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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