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办发〔2021〕76号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义县林长制“一长两员”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红山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相关单位:
《安义县林长制“一长两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安义县2021年总河(湖)和总林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7月31日
安义县林长制“一长两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一长两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深做实林长制工作,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林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职护林员队伍管理的通知》、《安义县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安义县林长巡林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长两员”是指全县林长制森林资源网格化管理体系中的县乡村三级林长、基层监管员(以下简称“监管员”)和专职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
第三条 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按照“县建、乡(镇、处)管、村用”的原则,乡(镇、处)、村两级承担对护林员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 县林长办公室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保障经费,用于为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巡护服装、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管护劳务报酬等支出。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支出由县林长办公室筹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0.1万元测算。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主要由基本管护补助和绩效补助构成。各乡镇应制定相应的护林员绩效考核办法,根据履职情况审核上报县林长办公室发放劳务报酬,其中护林员的基本管护补助按月发放;绩效补助按照基本管护补助的20%-30%提取,根据季度考核结果按季发放。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总额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管护面积相适应,并逐年计划提高管护劳务报酬。
第二章 护林员选聘
第五条 县林长办公室以每个护林员能够承担的合理工作量为前提,充分征求乡(镇、处)提出意见,并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特征、森林资源分布、人为活动情况、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按照全域林业资源网格化的要求,科学确定管护网格面积和数量。根据“一格一人”要求,确定护林员人数,杜绝“一格多人”等管护主体责任不清的现象。
第六条 县林长办公室根据确定的护林员人数,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对护林员进行选聘,选聘应当包括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分场)初审推荐,报乡(镇、处)审核,在当地村、组(分场)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经县林长办公室批准选用。提倡条件成熟的地方采取“笔试、面试、体能测试”的方式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选聘护林员。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
护林员岗位要突出工作的“专业性”、“专职性”,不得整合非林业管理职能搞“多员合一”或“一员多职”。
第七条 护林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森林保护意识,热爱护林工作,能正常履行护林职责。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原则上年龄在18-60周岁的本村常住村民(表现优秀的现任护林员可放宽至65周岁)。
(三)在当地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能正确使用林长制巡护信息系统手机端APP等巡护软件,敢于制止、举报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在同等条件下,能承担护林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人员、复退军人等优先选用。
(五)非现任村两委成员。
第八条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或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身体健康原因;
(二)违反管护劳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
(三)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移民搬迁远离管护区域,不适合继续巡护任务的;
(五)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巡护任务的。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乡(镇、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分场)和本人。
第三章 职责和监管
第九条 林长职责
(一)县级林长 负责督促、指导责任区内按时按质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务;积极协调山林权属争议,维护林区稳定;通过巡林、查看、调研等方式,督促指导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发现并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存在的问题。
(二)乡级林长 负责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森林资源源头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协调处理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落实巡林制度,对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总责。负责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落实源头管理责任。
(三)村级林长 负责落实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定期上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立即向上级林长报告。
第十条 监管员职责
负责监管责任区内森林资源;对责任区内所有护林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护林员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合理规划护林员的巡山路线;对护林员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立即向县林长办公室或乡级林长报告。
第十一条 护林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开展日常巡护,掌握责任区内森林、林地等分布情况,对重点地段、珍稀树种等实施重点管护。
(三)对责任区内发生的乱占滥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种植和加工毒品等违法行为以及森林火情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等情况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和及时上报。
(四)维护责任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识设施,对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等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五)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和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等工作。
(六)按时参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处)组织的学习、培训和会议。
第十二条 县林长办公室按照统一巡护服装、统一巡护装备、统一巡护职责、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考核奖惩“五统一”的要求,提出对护林员队伍实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标准和落实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乡(镇、处)林长办负责对护林员队伍管理、监督和档案建设等工作按照相关制度和要求执行到位。
第十三条 县林长办公室要结合森林资源管护需要和管护任务,在综合监管员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护林员日常巡护必巡线路或巡护打卡点,确保专职护林员巡护的有效性。常规天气条件下,护林员每次巡护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两次巡护间隔时间不超过2天,每月出勤天数累计不少于15天;重点防火时期或上级规定的重要节假日期间,必须保持连续出勤,确保涉林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置。
第十四条 监管员要根据林长制巡护信息系统中护林员的履职情况,每个月向乡(镇、处)林长办提出对护林员的履职考核意见,并将履职考核意见上报县林长办公室备案审查。对外出打工、代为护林等履职不到位的护林员,村级林长或监管员要及时报乡(镇、处)和县林长办公室。
第十五条 护林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护林员培训以县或者乡(镇、处)为单位组织实施,每年对护林员培训不少于2次。县林长办公室负责编制培训教材、业务授课和指导林长通APP使用等。培训内容包括林业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长制巡护信息系统、野外应急常识等。要不断提升监管员和护林员履职能力水平,逐步将监管员和护林员队伍打造成集森林资源管护员、应急事件处置员、政策法律宣传员、林业技术推广员、森林资源调查员等多员一体的基层林业管理队伍。
第十六条 乡(镇、处)要在林区交通要道、进山通道、网格边界等重点地段设立林长制公示牌,公开责任区域林长和“一长两员”名单,以及责任区域范围、管理职责、监督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 乡(镇、处)林长办公室要制定村级林长、监管员、护林员管理考核制度和事件管理处理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林长要根据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期工作需要和森林资源变化情况,定期开展巡林工作。县级林长巡林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林长巡林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林长不定期开展巡林。县林长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导,对发现林长巡林次数不够、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下发督办函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全县通报。
第十九条 监管员要加强对护林员履职情况的日常监管,定期抽查护林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对履职不到位的护林员进行约谈提醒。监管员对责任区内护林员履职监管不力,县林长办公室对相关监管员进行约谈提醒。
第二十条 护林员巡护责任区内发生非法破坏森林资源案件2起以上,未及时发现上报的,扣除护林员全年的绩效劳务报酬;达4起以上,予以劝退解除劳务协议;发生1起乱占滥用林地10亩以上或森林火灾100亩以上或乱砍滥伐林木15立方米以上,未及时发现上报的,扣除护林员全年的绩效劳务报酬,予以劝退解除劳务协议,并依法追究护林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考核要充分结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处)和村两委的考核意见,考核结果应当与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挂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护林员,全部兑现绩效劳务报酬,并予续聘和表彰;护林员能及时发现非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并能协助破案处理到位的,给予每次50元的奖励;护林员发现野生动植物救助的,并给予照料放生的,给予每次50元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护林员,除扣发绩效劳务报酬外,不再予以续聘。
第二十二条 护林员在巡护中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等事件,通过林长制巡护信息系统手机端APP或电话及时上报,事件处理实行分级处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处)要根据各自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处置。护林员巡护率、巡护合格率和事件处置完成率列入全县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林长办公室定期和不定期向林长提供《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清单》、《林长工作提示单》和《林长责任区域问题清单》,协助林长完成巡林任务;对乡、村级林长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护林员选用、履职、考核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县林长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的调研、督导和考核,对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以专报的形式向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报告;对发生较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问题整改拖拉或推诿的乡镇,报县级林长同意后,予以全县通报或约谈乡级林长。
第二十五条 县林长办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最美护林员”评选活动,在全县予以表扬通报,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在选用护林员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对审核把关不严,选送不符合条件人员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责令乡(镇、处)或村委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在履职监管中,对护林员出现冒名顶替、外出务工、未按规定正常履职、脱岗、吃空饷等行为监管不力,责令乡(镇、处)按规定对护林员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 对护林员发现上报的事件,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责令乡(镇、处)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级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对护林员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